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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0127
  • 文  号: 穗公〔2010〕58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06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6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
  • 文件状态: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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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穗公[2010]58

近段时间以来,燃放孔明灯现象在我市时有发生。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将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液化气站、加油站、民房、山林及地面其他建筑物等设施的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举报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虽未造成事故,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OO年六月一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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