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3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
公开出让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我市历史上前置审批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称前置审批用地)完善土地出让手续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前置审批用地的出让程序及前期投入补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已取得用地文件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前置审批用地,或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按闲置土地处置决定需在期限内以公开出让方式完善出让手续的前置审批用地。
包括以下情形:
(一)已核发以下用地文件但至今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及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各类经营性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
1.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2.原广州市国土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1999年1月1日前核发的《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
(二)未核发上述用地文件,但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业仓储用地,且确因规划实施需要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实施建设的。
符合上述第(一)情形之一和第(二)项规定的用地单位统称为原用地方,全部以公开挂牌方式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二、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一)原用地方自行完成或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结案后,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以公开挂牌方式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二)国土规划部门审核用地资料并确认规划条件后,与原用地方签订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约定处置方式、前期投入补偿标准及方式、交地等有关事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三)由国土规划部门拟定出让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其中,出让起始价格由国土规划部门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拟定,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出让方案批准后,由国土规划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前置审批用地在出让公告中应客观披露地块现状情况,明确成交后以现状交地、新受让人应承担解决的地块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设置的产业发展要求的出让条件。出让合同应对上述条件进行约定,不得设定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出让条件。原用地方应按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约定履行有关义务。
(五)土地成交后,由国土规划部门负责供后监管。
三、前期投入的补偿方式
前置审批用地前期投入补偿款按以下方式核定:
(一)经营性用地。
1.已征地结案,或者已拆迁结案且没有回迁安置补偿的地块。
(1)土地实际成交价格小于或等于出让起始价格1.3倍的,按实际成交价格的如下比例作为前期投入补偿金额,其余作为政府土地收益。
属于征收农地的,补偿比例取实际成交价格的50%;属于利用历史用地的,补偿比例取实际成交价格的55%;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比例取实际成交价格的60%;同一项目涉及上述不同用地来源的,按不同来源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加权平均确定比例。
(2)土地实际成交价格大于出让起始价格1.3倍的,以出让起始价格的1.3倍为基数,按上述第(1)点所述的比例确定前期投入补偿金额,其余作为政府土地收益。
2.已拆迁结案但涉及回迁安置补偿的地块。
前期投入补偿基数为出让起始价格与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纯收益之差。出让成交价格高于出让起始价格的,按以下比例追加补偿:
(1)土地实际成交价格小于或等于出让起始价格1.3倍的,按超出起始价格部分的60%追加前期投入补偿,其余作为政府土地收益。
(2)土地实际成交价格大于出让起始价格1.3倍的,按起始价格30%的60%(即按起始价格的18%)追加前期投入补偿,其余作为政府土地收益。
(二)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的60%确定前期投入补偿金额。
四、前期投入补偿款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原用地方竞得土地使用权。
前置审批用地由原用地方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原用地方需按成交价格全额支付出让价款,并按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约定履行有关义务后,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前期投入补偿申请。国土规划部门核定前期投入补偿金额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二)原用地方未竞得土地使用权。
原用地方未竞得前置审批用地使用权的,在地块受让人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原用地方应当按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约定清场交地。原用地方凭交地凭证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前期投入补偿申请,补偿资金的审核与拨付按上述第(一)点的程序办理。原用地方未按相关协议交地的,国土规划部门可委托清场,相关费用从原用地方前期投入补偿款中抵扣。
五、其他规定
(一)前期投入补偿金额按照首次公开出让成交价格计算,公开出让的地块今后发生规划用途和容积率等指标变化的,补偿额不再作调整。
(二)司法机关委托国土规划部门公开出让前置审批用地的,前期投入补偿款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前期投入补偿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原用地方的征地拆迁补偿欠款、工程欠款等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偿还的款项。
(三)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前置审批用地,原用地方未能按《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在限期内完善出让前期手续并提出出让申请,或原用地方提出出让申请但公开出让时无人竞投的,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国房字〔2013〕421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之前,市国土规划委与原用地方已签订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穗国房字〔2013〕421号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