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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30051
  • 文  号: 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3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4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4月1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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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规划资源规字〔20233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的工作要求,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现印发《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417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的任务要求,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统筹、高效配置资源要素,优化我市各类用房功能结构,切实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加快培育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适用范围及类型

本通知适用于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以宗地或栋为单位的,改建部分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

(一)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位于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申请纳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的,应当符合市、区相关发展定位和要求。其中,涉及科研、教育用房的,应当优先满足科研、教育需求。

三、工作原则

(一)权属清晰。改建项目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的,应当解除权利负担或者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二)性质不变。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

(三)结构安全。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法使用房屋,严禁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使用中因拆改房屋、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等因素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应及时消除隐患并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四)消防安全。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与要求。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类建筑设计规范及防火规范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类或旅馆类建筑设计规范及防火规范相关标准。日常消防管理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要求。国家、省以及市对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环保卫生。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符合环保、卫生、水务部门的专业要求。

(六)完善配套。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者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

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者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宜设置在首层,产权不变。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明确无需统筹使用的,作为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使用。

(七)认定标准。改建项目的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建设标准、运营期限等应当符合《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穗建规字〔20229号)的规定。

四、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作为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改建项目的申请资料。承租人申请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联合会审。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改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教育、文物、水务、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会审,联合会审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查认定。改建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项目认定书。

(四)认定效用。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享受土地、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五)施工许可。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要求,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应管理权限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小型工程建设信息录入管理。

(六)房源入库。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将改建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录入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

(七)项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申请人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销项目认定书。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撤销项目认定书:

1.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2.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申报承诺不一致的行为,申请人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一致的;

3.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4.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变化需要退出的。

(八)项目续期。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人申请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使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简化认定程序,办理续期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筹建机制,积极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落地和实施。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改建项目的建设、出租、运营等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对违反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期间,因征收拆迁或者城市更新改造等需拆除的,按照改建前合法的房屋使用功能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此项要求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进行约定。

(三)改建项目认定书经注销或撤销后,项目应按期退出,并恢复原规划用途,不得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

(四)申请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项目认定书。改建项目涉及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工作,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二)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改建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按照本通知完善相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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