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管理,规范港口航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作业委托人的要求
(一)作业委托人在委托港口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向港口经营人主动出示有效的相关证件。凡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港口作业以及相关业务手续的,必须持有有效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有效《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二)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
(三)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四)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对所代理货物的核查制度,建立危险货物代理管理台账,同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危险货物基本知识培训。
在办理相关港口装卸作业委托手续前,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业务人员必须对所代理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货物进行核查确认。如果所代理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必须按照规定在相关运输单证上写明并办理作业申报等手续。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对装卸港口企业、运输船名、货主、收(发)货人、危险货物箱号、品名、数量、出入港时间等情况建立详细档案。
二、对港口经营人的要求
(一)禁止为无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企业提供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对港口作业委托人资质证书、运输单证的核对查验制度。港口经营人在办理港口作业和货物收发手续时,应当验明作业委托人的身份。对有关证书应当比对原件严格查验,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三)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对进出港货物的核对查验制度,认真核实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货物品名,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台账。发现委托申请的货物名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发现作业委托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我局当地管理所;
(四)集装箱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进出港管理台账,对运输船舶名称、运输车辆名称、收(发)货人与代理单位名称、危险货物箱号、品名、数量、出入港时间等情况要建立详细档案;同时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进出闸管理制度,对公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人等资质证书以及特殊货物运输(特别是爆炸品、剧毒品)的《民用爆炸品运输许可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有关证书需核对原件,并做好记录、存档工作;
(五)对运送进出港货物的车辆,港口经营人在港区装卸货物前应当查验其《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资质证明。对于不能提供与其所运货物性质相符的相关证照的车辆,不得为其装卸货物。
三、其他
(一)鼓励社会各界对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过程中瞒报、夹带危险货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建立企业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对于存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
(三)对于违反集装箱水路运输管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涉案企业相应的许可证件;涉嫌犯罪的,我局将通报并协助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涉案企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广州港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