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经贸〔2007〕41号
印发广州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报告与节能规划审核工作专家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经贸(发)局,各有关专家: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精神,按照省经贸委《广东省重点耗能企业“双千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粤经贸环资[2006]814号)和我市《关于印发我市百家重点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塞生(穗经贸(2006]99号)的要求,我委将于近期分批组织专家对我市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报告与节能规划进行审核。为进一步强化对审核专家组的管理力度,规范专家审核工作程序,特制定《广州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报告与节能规划审核工作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报告与节能规划审核工作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7年5月21日
穗经贸〔2007〕41号
审核工作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广东省、广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经贸委负责广州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报告与节能规划审核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审核专家组”)的管理工作;审核专家组成员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推荐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三条 审核专家组主要由热工(热交换)、电力(电气)、工艺、计量统计和重点行业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按行业分成若干审核专家组。
第四条 每个审核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本审核专家组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审核专家组的工作内容:
(一)参与本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的审核活动。
(二)审核会议前应对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认真研读;对企业提交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客观审核;对报告的内容进行现场质疑,根据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定并编制审核报告。
(三)对被审核企业提出的20l0年节能量和节能率指标进行核定,提出建议供市经贸委参考。
(四)向企业及政府提供节能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完成市经贸委安排的其它节能工作任务。
第六条 对工作优秀的审核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审核专家组成员的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责任心强,热爱节能减排事业。
(二)熟悉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专业内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由广州市各高校、科研院所,及冶金、化工、建材、纺织等主要耗能工商业的行业协会推荐,组成广州市节能工作专家库;从市节能工作专家库挑选审核专家组成员。
(二)入选审核专家须经过市经贸委组织的相关节能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
(三)审核专家名单提前进行公示。
第九条 审核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发给聘书,首次聘任一般任期1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三、组织管理
第十条 市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处负责审核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审核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工作。
(二)负责对审核专家组的工作指导,组织审核专家组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研究有关工作,做好审核专家组的工作安排。
(三)建立、更新和维护审核专家组管理信息库,纪录审核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编印审核专家工作手册等。
(五)负责向审核专家提供有关政策。
(六)其他需为审核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核专家组工作守则
(一)审核专家组成员在市经贸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二)审核专家组成员执行市经贸委指派的工作任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可以进入有关现场进行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有权向被审查企业提出合理的整改工作意见和建议并撰写审核报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指派工作中,应公正、客观、求实,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审核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在对企业的审评工作中不得收取企业费用,对与审核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被审核项目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七)审核专家组成员应根据本市节能减排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外节能减排的先进经验,加强理论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和报告。
第十二条 审核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节能工作审核专家组工作的,须报市经贸委批准。
第十三条 审核专家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审核专家组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审核专家组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审核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应予解聘。
第十四条 被解聘的审核专家,须主动将《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市经贸委。
四、经费
第十五条 审核专家组成员待遇:实施专家津贴制和奖励制,审核专家组成员在完成市经贸委指派的任务期问,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十六条 审核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市经贸委向市政府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8日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