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50053
  • 文  号: 穗工信〔2015〕5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05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工信〔2015〕5号

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县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广州供电局: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解决城中村用电问题的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05月13 

(市工信委联系人:马力,电话:83123837,传真:83123937;

市财政局联系人:闫秀娟,电话:38923301;陈远,电话:38923312)


 

 

 

 

穗工信〔2015〕5号

广州市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自2015年开始,市安排专项资金分三年支持全市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按各区上报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计划分配各区专项资金,由各区按标准统筹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做好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专项资金补贴工作。

第三条 补贴范围为城中村内以村社为申报主体,统筹村民以“自筹资金建设台区”的模式进行用电增容改造的项目,且必须经所属区供电局验收合格,并由供电局开具竣工证明,竣工时间自2014年起。

第四条 以“公改专”和“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方式完成的用电改造项目不纳入本补贴范围。

第五条 已计划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村社不再给予用电增容改造专项资金补贴,以避免财政资金浪费。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安排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分别按照125元/千瓦的标准对村社自筹资金建设台区竣工后新增容量进行补贴。

第四章 优先原则

第七条 补贴要按照“困难优先、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

第八 优先《关于解决城中村用电问题的工作方案》中频繁停电的78个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项目。

第九条 优先按计划完成季度用电增容改造任务的区。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核实

第十条 资金申请按季度办理,各村社在每季度自筹资金完成若干用电增容改造项目后,填写《广州市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一式6份,经所属区供电局核实签章后,于季后10日内一式5份送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签署意见,另一份村社存档。

第十一条 各区街道办或镇政府收到各村社上报补贴申请表并核实盖章后,于季后15日内一式4份送所在区工信部门,另一份街(镇)存档。

第十二条 各区工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区供电局每季度后20日内根据各街道办或镇政府上报的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补贴申请资料,组织各街(镇)政府对改造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并据实填写《广州市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各区工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核查通过的“申请表”签章,连同“项目汇总表”于季后25日内一式2份上报市工信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及转市财政局工贸处各1份),另2份分别由区工信部门和区财政局存档。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各区的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区各街(镇)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情况进行摸底, 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根据改造计划和补贴标准提出本区下一季度资金预拨申请计划(附件3),报送市工信委(电力资源处)。

十四 根据各区的下季度资金预拨申请计划,结合当年各区资金安排计划及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预拨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预拨付手续,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工信委在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汇总各区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核查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各行政村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将核实通过的各区改造项目的名称、新增容量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工信委网站上公示7日以上,公示后对没有异议的项目以正式文件通知各区财政部门向本区街(镇)村社划拨补贴资金,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各区工信部门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当年10月底前,市工信委汇总各区上年度第四季度和本年度前三季度公示没有异议的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项目,会同财政局根据全年各区项目完成情况和全年已预拨资金,核定年度清算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予以清算。

第七章 信息公开要求

第十七条 市工信委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办法、核实通过的改造项目名称、新增容量和补贴资金以及查询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各区的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公开本区财政补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审批部门、咨询电话和资金拨付流程等信息;公开补贴资金申报村社和申报金额等信息;公开补贴资金拨付明细项目及金额、所属村社基本情况等,并公开接受和处理有关投诉。

第八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各区工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补贴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规范,认真组织项目核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市工信委对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市工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工信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街(镇)政府负责对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完成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改造前后的城中村配变容量做好记录并拍照取证,确保改造后城中村用电符合安全要求。同时,各区工信部门要加强对列入计划的用电增容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计划的完成和严肃性。

第二十二 市工信委建立专项核查工作机制,每年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核查,对各区上报的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项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各级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员、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违规和不守信用等信息。

(三)市、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四)市、区供电部门严格加强“自筹资金建设台区”验收,对所验收项目负责,严防申报主体虚报、以小报大骗取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广州市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广州市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资金申请汇总表

3.城中村用电增容改造资金预拨申请计划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