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经贸〔2014〕7号
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关于推广使用国Ⅴ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市销售国Ⅴ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Ⅴ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规定要求的92号、95号、98号车用汽油,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
二、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全部销售国Ⅴ标准车用汽油。
三、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Ⅴ)”字样。
四、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汽油品名后加注“(Ⅴ)”字样标识。
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Ⅴ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六、市经贸、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Ⅴ标准车用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经贸委 广州市质监局
广州市市工商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环保局
2014年6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