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50168
  • 文  号: 穗交〔2015〕617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12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享到
  • -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

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

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客管处,各区交通(运输)局,市公用公交站场中心,市各公交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交站点命名及公交站点设置,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市交委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穗交〔2010832号)、《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穗交〔20108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

      2. 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51225


附件1

 

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

 穗交〔20156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名称(简称公交站名)的管理,方便市民出行乘车,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站名,包括公交中途站点、公交站场的中文名称以及英译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命名、更名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客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交站名具体实施行政管理。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公交站名的日常管理由属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州市内各公交企业负责做好所属公交车上公交站名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可委托公交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实施公交站点的更名工作,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站点更名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负责实施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黄埔等区的公交站点更名工作。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区公交站点更名工作由各区自行委托公交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实施。

 

第二章  站点的命名

第五条  站点名称应当以中文命名为主,英文译名为辅。英译名称以现行译法标准确定,并提请市外事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第六条  不同线路同一站点的站名应当统一,且站点名称应具有唯一性。

第七条  站点名称的命名应顺应城市发展需要,兼顾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需要,以及市民认知习惯,并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简洁性。

第八条  站点名称涉及的公交站点标牌、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等应具有统一的样式,相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实施。

第九条  公交站点命名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站点所在地区、道路、街道(镇)、政府机构、居委会(村)的名称。

(二)站点周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名称。

(三)站点附近立交、重要路口等有利于确认方位的大型市政设施的名称。

(四)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枢纽站场的名称。

(五)公交站场所在场地的产权单位或使用权提供单位的名称。

第十条  站点名称以所在地区、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的名称命名的,应当使用经广州市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没有批准名称的,可使用当地社会约定俗成的名称,不得随意更改及简化。

第十一条  站点命名一般不加注副站名,必须加注副站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拟加注的副站名是市级以上单位确定的重点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

(二)拟加注的副站名是重要的公共服务性设施的。

(三)拟加注的副站名是对站点拥有产权的单位,且命名无异议的。

(四)拟用建筑物等名字申请加注副站名的,申请单位需对申请加注副站名的建筑物拥有产权,且命名无异议的。

(五)拟加注的副站名是大型生活社区的。

 

第三章  站名的变更

第十二条  站名的命名和变更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企业和市民群体的意见,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站点名称一经核准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站名变更需求来源主要有:

(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站点设施维护部门日常巡查登记。

(二)单位(包括企业、学校、团体、街道、社区等)书面申请等。

(三)市民投诉及建议。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站点名称可以办理变更:

(一)站点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迁移、弃用。

(二)与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

(三)站点名称存在严重误导乘客的情况和隐患。

(四)其他必须更改站点名称的情况。

第十五条  广州市公交站名变更原则上每年集中实施一次,其中上年9月份至当年5月份为站名变更的申报登记期,当年5月份至9月份为站名变更的核准实施期,特殊情况除外。核准实施期内原则上不接受站名变更申请,期间收到的站名变更申请,纳入下一年度的申报登记期登记。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一年公交站名变更情况,提前制订公交站名变更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预算及站名申报登记情况,制订并核准实施年度公交站名更改计划。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年度公交站名更改计划后,在核准实施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进行7天公示。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核准同意后的年度公交站名更改计划通报客运管理部门、公交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及各公交企业。并于核准同意后2个月内组织实施站名更改工作,实施期内允许新旧站名同时存在。

第十七条  根据第十三条第(二)项的站名更改需求来源,经核准同意后的年度公交站点更名计划中,由沿途单位提出申请变更站名的,站名更改涉及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其余变更站名的站点,涉及的站名标牌和相关导乘建设及更改费用由专项财政预算列支,公交车上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更改费用由所属企业公交企业承担。

第十八条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为公交站点命名或变更名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设置(简称公交站点设置),建立快速有效的站点优化调整设置管理机制,方便市民出行乘车,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站点设置,包括公交中途站点、公交站场的增设、撤销、迁移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设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客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公交站点设置具体实施行政管理。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公交站点设置的日常管理由属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州市市内各公交企业负责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路线和站点做好公交车辆运营,以及公交车上相关标牌及导乘设施的设置、调整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可委托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实施公交站点的设置工作,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交站点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负责实施越秀、荔湾、天河、海珠、白云、黄埔等区的公交站点设置工作。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区公交站点设置工作由各区自行委托站点设施维护单位实施。

 

第二章站点设置

第五条  公交站点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规划情况、居住人口分布情况、市民需求情况、道路占用情况、重要活动或大型活动举办情况等优化设置。

第六条  公交站点设置应遵循安全、便民的总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公交站点,应当设置公交候车亭。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实施。

第八条  途经居住密集区、客运枢纽站场、地铁站出入口、商业区、著名旅游景点区、著名文物古迹、大型文化活动场所、大中型医疗机构、大中小学校、公共或行政服务设施等路段应设置公交中途站点、公交站场。

第九条  公交中途站点设置应当考虑与过街设施(天桥、隧道、斑马线等)紧密衔接,方便乘客就近过街,应与平交路口保持一定距离,并注意避开交通瓶颈路段。

第十条  公交站点、站场规划建设及调整应当参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实施,停靠区域空间尺度应充分考虑公交线路聚集程度。停靠区段长度内的候车区域及其与人行道之间的连接区除必要的候车亭和少量树木外,不得建有其他设施。候车站台高度应结合公交车辆情况合理设定,方便老幼病残乘客上下车。候车区域与人行道之间应当无障碍连接并应设置盲道。

候车亭的建设和广告发布应当考虑人行道的宽度、地面及地下设施的具体情况,避免给行人通行带来为便,确保相关设施不受影响。

 

第三章站点调整

第十一条 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站点日常巡查,对设置不合理的站点提出处理意见,定期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侵占公交站点的行为,查明情况并要求有关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交站点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市政项目施工影响;

(二)与附近新建构筑物、新建道路等有冲突;

(三)其余单位或机构申请调整

(四)公交出行点变化;

(五)影响交通安全;

(六)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公交保障需要;

(七)临时交通管制或交通组织变化;

(八)其他突发情况导致公交站点无法停靠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需调整公交站点,由工程建设单位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公交站点调整涉及费用(包括站牌更换、车内导乘设施更改、候车亭拆迁及重新安置、施工结束后原点安置等)由申请单位担负。调整后的公交站点位置有条件设置港湾站的,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在站点设置港湾式公交站。

第十四条  因第十二条第(四)、(五)、(六)、(七)、(八)项需调整公交站点,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一经批准,公交站牌新制及更改费用在财政专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公交站点调整涉及线路停靠站点变化,调整时限在6个月以内的,须在调整部分的站点进行宣传告示工作;调整时限超过6个月的,须对全线的公交站牌及车内导乘设施等实施更换。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公交站点前,需提前七天在调整的公交站点进行告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紧急情况下临时设置或调整的公交站点除外。

第十七条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公交站点调整决定调整运营线路和上落站点,并及时做好公交车上的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调整和告知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调整、迁移公交站点,不得损害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不得侵占公交站点区域,影响公交线路的正常运营。

第十九条  对于已建成投入使用但不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规定的公交站点,应当在条件具备后逐步改造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51225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