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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214
  • 文  号: 穗交〔2013〕840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11月27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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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公路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道路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31126

 

 

 

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

 穗交[2013]840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客运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伤亡人数的统计,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按无责进行统计。

本制度所指的死亡率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与事故发生时企业所有公路客运营运车辆总数之比。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公路客运行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和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交委有关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和各区、县交通局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方针。

第六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视情节通报批评,或向其上级部门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对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行为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之日起,责令企业对事故进行倒查。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企业倒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检查情况作为审批企业申请客运业务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事故责任认定后,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报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接到责任认定后,按照以下期限对负同责及以上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一般事故(死亡12人),在下列期限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整改期限为:

1.死亡率低于0.5%的企业,整改期限为7天。

2.死亡率高于0.5%(包含0.5%)低于1%的企业,整改期限为同责10天,主责及以上20天。

3.死亡率高于1%(包含1%低于2%的企业,整改期限为同责15天,主责及以上30天。

4.死亡率高于2%(包含2%的企业,整改期限为同责20天,主责及以上40天。

整改期间,对事故企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督促检查,直至复查合格,将此安全检查情况作为审批企业申请客运业务的重要参考。

(二)对较大事故(死亡39人),在下列期限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整改期限为:

1.死亡率低于0.5%的企业,整改期限为15天。

2.死亡率高于0.5%(包含0.5%)低于1%的企业,整改期限为同责20天,主责及以上40天。

3.死亡率高于1%(包含1%低于2%的企业,整改期限为同责30天,主责及以上60天。

4.死亡率高于2%(包含2%的企业,整改期限为同责40天,主责及以上80天。

整改期间,对事故企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督促检查,直至复查合格,将此安全检查情况作为审批企业申请客运业务的重要参考。

(三)对重大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责任追究按照上级部门事故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有关意见执行。

第九条  对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在企业年终安全考核时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十条  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广州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体系》(穗交函20121481),认真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事故统计数据(有无事故,每月30日前均应上报当月事故统计表),各企业要认真严格进行统计。发生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等情况,将在公路客运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追究按上述整改期限两倍追究,并在企业年终安全考核时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内,在公路客运行业内通报上季度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法制办、档案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311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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