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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3061
  • 文  号: 穗交[2003]272号
  • 实施日期: 2003年08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状态:

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危险货物运输槽罐车辆标识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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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有效防止无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运)资质为车辆擅自从事危运,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决定对全市的危运车辆进行统一规范标识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范围

除从事危运7 年以上(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经审批不同意延期的槽罐车外,凡2002年年度资质审验合格和2003年新增的危运槽罐车,均须按要求统一规范标识标志。

二、办理时间

统一规范标识标志的办理时间为2003 年7 月1 日至10 月31 日止,在办理期间内,新、旧标识标志(危运标志灯、标志牌除外)同时有效。

三、具体要求

(一)统一规范的标识标志除标志灯、牌外,其余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制作单位按统一规格和要求制作;制作费用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各企业自行承担。

(二)车辆统一规范标识标志后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不符的,可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中请优先办理车身颜色等变更等手续。

(三)危运企业、统一规范标识标志的制作单位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制作标识标志,不得给予无危运资质或档案资料不全的车辆统一标识标志,否则,将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未按规定统一规范标识标志的危运槽罐车辆,将不予通过危运资质审验;涉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将不予办理开业初审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审。

(五)2003 年11月1日起,将对全市危运企业和车摘实施大检查。对逾期未办理统一规范标识标志的企业和车辆,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统一标识标志管理规定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槽罐车辆统一规范标识标志工作流程

3.色带宽度尺寸表、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牌尺寸表

4.国家和行业规定依据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槽罐式)

统一标识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槽罐式)应当按本规走统一标识标志。

第三条 统一标识标志,主要指统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悬挂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载(装)部分(槽罐罐体、厢式车厢体、栏板)标识标志,内容主要包括底色、色带、警告语、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等。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槽罐式)统一标识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的悬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 CB13392-92)执行,三角形顶灯放于驾驶室顶部表面前端中间位置,标志牌固定安装于车辆尾部的右方与丰辆号牌相对应,不得随意悬挂或放置在驾驶室内。
    第六条 槽罐车辆罐休外表底色应统一喷涂银灰色按(GB-3181《漆膜颇色标准样本》规定),低温型罐车堆体外表面为铝自色;不锈钢质和铝质罐可使用金属原色。
    第七条 危险货物运翰车辆罐体涂刷(粘贴)色带要求:

(一)沿罐体水平中心线四周涂刷(或粘贴)一道表示介质种类的环型色带(反光),颜色根据载运的物质予以区别(载运易燃介质涂红色、腐蚀介质涂黑色、毒性介质涂黄色)。

(二)色带宽度按照车辆载质量分为三种,详见附件3。

(三)企业标志应设置在罐休前部色带的上方位置,尺寸不大于600mm×600mm。
    第八条 警告语
    槽罐车辆在车辆罐体两侧色带上部中央位置喷涂“危险品”(大红色反光)字样,字体为黑体.字高不小于25Omm 规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在罐体两侧色带上方中央位置喷涂“严禁烟火”(大红色反光)字样,字体为黑体,字高不小于250mm 规格。

第九条 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为不锈钢质标牌(反光可以拆卸),应分别安装在车辆承载部分两侧前部和尾部中央位置。标牌尺寸根据车辆载质量分为两种(详见附件3 )。标牌内容包括:

(一)标牌右面按照GB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的图形、字样、颜色标明标志图形。

(二)标牌左面依照《危险货物安全标签》标明物质名称、编号、警示词、危险性概述等。
(三)标牌下方主要表明灭火方法、安全措施、应急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有门标,门标企业名称应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车辆号牌应在槽车后部色带上方喷涂,蓝色黑体字体,宇高不小于25Omm 规格。
第十二条 厢体、栏板车统一标识标志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危运企业可自行选择制作生产单位制作车辆标志标识,但标志灯、标志牌除外。
    标志标识制作必须符合统一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槽罐车辆统一规范

标识标志工作流程

 一、各危运企业向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领取《统一标识标志通知书》及《危运专用槽罐车辆统一标识标志申请表》。
    二、持《统一标识标志通知书》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经车管所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统一标识标志变更,并由制作单位骏工确认。
    三、到指定的车辆检测站检验车辆的统一标识标志,检验合格后由检测站在《危运专用槽罐车辆统一标识标志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四、凭《统一标识标志通知书》及检验合格后签字、盖章的《危运专用槽罐车辆统一标识标志申请表》,到车管所申请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五、持检验合格后签字、盖章的《危运专用槽罐车辆统一标识标志申请表》及《统一标识标志通知书》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总站备案,作为车辆危运资质审验项目之一。

附件3

色带宽度尺寸表

单位:毫米(mm)

       尺寸

车型

色带宽度

2吨(含2吨)以下

150

2-8吨

200

8吨(含8吨)以上

250

 

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牌尺寸表

单位:毫米(mm)

尺寸

车型

图形尺寸

(边长)

安全标签栏(长×宽)

处理方法栏(长×宽)

标牌总尺寸(长×宽)

2吨(含2吨)以下

150×150

300×250

550×150

550×400

8吨(含8吨)以上

250×250

400×350

800×200

800×550

 

危运槽罐车罐体和色带颜色要求

装载货物性质

易燃液体

毒性液体

腐蚀性液体

罐体底色

银灰色(色别B04)

银灰色(色别B04)

银灰色(色别B04)

色带颜色

大红色(色别R03)

中黄色(色别Y04)

黑色

罐体和色带颜色按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样本》的要求,另低温型罐车罐体外表面为铝白色,不锈钢质和铝质罐可使用金属原色。

 

附件4

国家和行业规定依据

1.国家标准CB-3181《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2.国家标准GB /l8564 -2001《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3.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4.国家标准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5.国家标准GB15258-94《危险货物安全标签》

6.劳动部文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7.GB13365-92《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8.交通部JT230-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9.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0.国家劳动人事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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