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客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公交企业,BRT管理公司:
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名称和站点设置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
2.《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联系人:李琰,联系电话:86010209)
附件1
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名称(简称“公交站名”)的管理,方便市民出行乘车,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站名,包括公交中途站点、首末站点、枢纽站场的中文名称以及英译名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命名、更名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站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市交委委托依照本规定对本市公交站名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广州市内各公交企业负责做好公交车上关于公交站名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负责公交站(场)站名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站点的命名
第五条 站点名称应当以中文命名为主,英文译名为辅。英译名称以现行译法标准确定,并提请市外事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
第六条 不同线路同一站点的站名应当统一,且站点名称应具有唯一性。
第七条 站点名称的命名应顺应城市发展需要,兼顾城市历史文化保护需要,以及市民认知习惯,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 公交站点命名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站点所在地区、道路、街道(镇)、政府机构、居委会(村)的名称。
(二)站点周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名称。
(三)站点附近立交、重要路口等有利于确认方位的大型市政设施的名称。
(四)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等交通枢纽站场的名称。
(五)首末站点所在场地的产权单位或使用权提供单位的名称。
第九条 站点名称以所在地区、道路、文物古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的名称命名的,应当使用经广州市地名管理机构批准的名称;没有批准名称的,可使用当地社会约定俗成的名称。
站点命名使用的单位名称、地区名称、公共设施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具备长期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 站点命名一般不加注副站名,必须加注副站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拟加注的副站名是市级以上单位确定的重点文物古迹、旅游景点的;
(二)拟加注的副站名是重要的公共服务性设施的;
(三)拟加注的副站名是对站点拥有产权的单位,且命名无异议的;
(四)拟用建筑物等名字申请加注副站名的,申请单位需对申请加注副站名的建筑物拥有产权,且命名无异议的;
(五)拟加注的副站名是大型生活社区的。
第三章 站名的变更
第十一条 站名的命名和变更应当广泛征求相关企业和市民群体的意见,经市交委核准后实施。站点名称一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 站名变更需求来源主要有:
(一)市交委、公交站场中心日常巡查登记;
(二)单位(包括企业、学校、团体、街道、社区等)书面申请等。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站点名称可以办理变更:
(一)站点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迁移、弃用;
(二)与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
(三)站点名称存在严重误导乘客的情况和隐患;
(四)其他必须更改站点名称的情况。
第十四条 站名变更的申报、核准登记期为每年的9月份至次年的5月份。
站名标牌和相关导乘设施的更改一般在每年7、8月份集中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在市交委核准站名后2个月内实施。实施期内允许新旧站名同时存在。
第十五条 市交委应当将核准的站名通报市客管处、公交站场中心和公交企业,公交站场中心和公交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做好站名标牌、导乘设施的建设和更换计划的编制、实施。
第十六条 制定年度站名标牌和相关导乘设施的建设和变更实施计划应当须综合考虑专项财政预算、站点客流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第十七条 市交委应当将计划内站名标牌和相关导乘设施建设及更改费用列入当年专项财政预算。车内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更改费用由所属公交企业负担,但沿途单位申请变更站名且已与公交站场中心签订有关实施协议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公交企业须严格按照年度站名变更实施计划按时完成车内有关设施更改工作,并与公交站场中心签订统一结算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沿途单位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站点名称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应当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七天。
单位申请的站名变更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变更站名涉及有关线路沿线站牌、车内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更改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申请单位应在市交委核准同意后与公交站场中心签订有关实施协议。
申请单位负担的费用由公交站场中心统一收取并与申请单位另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为公交站点命名或变更名称。
第二十一条 公交站点标牌、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制作标准由公交站场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由属地交通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设置(简称“公交站点设置”),建立快速有效的站点优化调整设置管理机制,方便市民出行乘车,根据《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站点设置,包括公交中途站点、首末站的增设、撤销、迁移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公交站点设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站点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市交委委托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市公交站点设置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广州市内各公交企业负责按照市交委批准线路和站点从事营运活动,做好公交车上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建设和调整工作。
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负责按照市交委批准线路和站点做好公交站、场及其标牌、导乘设施的建设、调整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交站点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规划情况、居住人口分布情况、市民需求情况、道路占用情况、重要活动或大型活动举办情况等优化设置。
第六条 公交站点设置应遵循安全、便民的总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公交站点,应当设置公交候车亭。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实施。
第八条 途经居住密集区、客运枢纽站场、地铁站出入口、商业区、著名旅游景点区、著名文物古迹、大型文化活动场所、大中型医疗机构、大中小学校、公共或行政服务设施等路段应设置公交中途站点、首末站场。
第九条 公交中途站点设置应当与过街设施(天桥、隧道、斑马线等)紧密衔接,方便乘客就近过街。
第十条 公交站点、站场停靠区域空间尺度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规定建设,充分顾及公交线路聚集程度。停靠区段长度内的候车区域及其与人行道之间的连接区除必要的候车亭和少量树木外,不得建有其他设施。候车站台高度应结合公交车辆情况合理设定,方便老幼病残乘客上下车。候车区域与人行道之间应当无障碍连接并应设置盲道。
候车亭的建设和广告发布应当考虑人行道的宽度、地面及地下设施的具体情况,避免给行人通行带来为便,确保相关设施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交中途站点设置应与平交路口保持一定距离,并注意避开交通瓶颈路段。
公交站点规划建设、优化调整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第十二条 公交站场中心负责站点日常巡查,对设置不合理的站点提出处理意见,定期报市客管处;对侵占公交站点的行为,查明情况并要求有关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并向市客管处报告。
第十三条 公交站点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市政项目施工影响;
(二)与附近新建构筑物、新建道路等有冲突;
(三)公交出行点变化;
(四)影响交通安全;
(五)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公交保障需要;
(六)临时交通管制或交通组织变化。
第十四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项需调整公交站点,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市交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图纸,由市客管处审核批复,公交站点调整费用(包括站牌更换、车内导乘设施更改、候车亭拆迁及重新安置、施工结束后原点安置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担负。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三)、(四)、(五)、(六)项需调整公交站点,由市客管处现场勘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经市交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公交站牌新制及更改费用在财政专项中列支。
第十六条 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做出站点调整的以外,其他单位或机构申请调整站点的,经市客管处勘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市交委批准后,由申请单位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相关建设规范尽可能将站点新址改造成港湾式公交站,并与公交站场中心签订相关实施协议,之后由市客管处组织实施。涉及站牌、候车亭迁移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公交站点调整涉及线路停靠站点变化,调整时限在6个月以内的,只需在调整部分的站点进行宣传告示工作;调整时限超过6个月的,须对全线的公交站牌及车内导乘设施等实施更换。
第十八条 市交委须每年将站点调整费用列入专项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市交委做出的公交站点调整决定调整运营线路和上落站点,并及时做好公交车上的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调整和告知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调整、迁移公交站点,不得损害公交站点服务设施,不得侵占公交站点区域,影响公交线路的正常运营,违者按《公交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建成投入使用但不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规定的公交站点,应当在条件具备后逐步改造完善。
第二十二条 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由属地交通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