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维管〔2006〕17号
关于维修行业核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区(县)维管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
根据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的要求,凡领取了有效的《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的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须重新核发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从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各业户按企业类别分时段完成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对象
广州市(含增城、从化、番禺、花都)内凡领取了有效《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或旧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
二、时间安排
核发许可证工作安排在2006年至2007年两年时间内完成。
具体核发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6年5月至2006年9月:申请汽车维修二类资质的企业(现有汽车二类企业640多家);
(二)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申请汽车维修一类及摩托车维修资质的企业(现有汽车维修一类企业200多家,摩托车维修企业1500多家);
(三)2007年5月至2007年12月:申请汽车维修三类资质的企业(现有汽车维修三类企业2000多家)。
考虑各区(县)管辖的维修企业数量差异较大,各区(县)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核发许可证的时间,但应报市维管处备案,并保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企业的核发许可证工作。
三、核发程序步骤
核发许可证按照企业自报、管理部门审核的形式进行,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企业向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维修行业协会专家参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2004)、《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及我市维修行业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1.市属企业由市维管处工作人员及市维修行业协会代表(至少2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属申请企业现场审查;区属企业由区维管办工作人员以及区维修协会代表(至少2名)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区属申请企业现场审查;
2.现场审查应拍摄企业厂区情况,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客户接待设施、对外公开等内容,制作成数据光盘,与审查意见一并上报备案;
(三)区属汽车维修三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审查合格后由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市属企业及区属汽车维修二类以上企业报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同意后由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许可证;市交委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另行组织审查;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核发决定的,出具《准予交通行政决定书》(附件三),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或旧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留存备查;
(五)涉外投资企业核发要求另文明确。
四、企业申请核发许可证必备资料
(一) 《企业维修资质申请书》(附件四);
(二) 《广州市维修企业开业申请表》(按所报类别领取填报);
(三) 原《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技术审查合格证》或旧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证复印件;
(四) 企业营业执照副证复印件;
(五)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场地使用期限1年以上;
(六) 厂房平面和工艺布置图;
(七) 厂房公安部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防火职责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八) 厂房环保部门环保验收合格证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
(九) 汽车一类、汽车二类及从事蓄电池修理、喷油泵、化油器修理专项作业的企业需提交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废物回收合同的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企业名单可登录广州环保网查询);
(十) 企业所在街道对办厂的意见(附件九);
(十一) 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 主要岗位人员清单及其岗位证书复印件;
(十三) 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十四) 技工上岗证、从业资格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十五) 维修质量(总)检验员证复印件;
(十六)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七) 生产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包括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安全生产和文明卫生制度、服务承诺、维修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制度、质量检验制度、接车、服务、配件、返工处理、客户跟踪服务、环保等管理范畴);
所有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均需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注意事项
(一) 全市核发许可证过渡期为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各维修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按要求办理核发手续,不得以《技术审查合格证》过期为由进行处罚;
(二) 由于核发证件时间跨度较大,部分《技术审查合格证》将超过原有效期,由交委统一向市工商局协调《技术审查合格证》延期的问题;
(三) 2008年1月1日起,原《技术审查合格证》作废并停止使用,未申请办理换发许可证的或经现场审查后超过2个月未按照审查意见完成整改的,按照无证经营处理;
(四) 企业人员所持的临时岗位证或岗位证有效期已到的需及时换领新证;
(五) 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市维管处统一发放,领用手续另外发文明确;
(六) 从2006年5月1日起,不再发放《技术审查合格证》,新开业企业维修资质条件按本方案说明审定,符合条件的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 现场审查按照企业现场审查细则(附件二)要求进行,一并检查企业落实《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规范》(穗维管〔2006〕21号)各项管理的要求,出具现场审查意见书(附件五);
(八) 诚信优质企业可免现场审查,但需提供诚信优质企业证书的复印件与企业生产厂地照片数据光盘;
(九) 为配合全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资质申请工作,凡申请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资质的企业,可在第一批申请时间内提出核发申请,未核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委托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
(十) 市维管处从5月19日开始受理核发许可证申请,逢星期四上午办理核发许可证有关业务,区属企业办理时间由各区按实际情况安排。
附件一:许可证内容说明
附件二:企业现场审查细则
附件三:准予交通行政决定书
附件四:企业维修资质申请表
附件五:现场审查意见书
附件六:一、二类企业人员岗位设置要求表
附件七:一、二类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表
附件八:一、二类企业主要工位设置表
附件九:关于征求设立汽车维修企业意见的函(样式)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许可证内容说明
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政许可X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
(一)编码说明
举例说明:“粤交运政许可穗字000000000001号”中,“粤”为省简称,“穗”为地市简称,“000000000001”前六位为行政区域代码,后六位为自然编号,从000001开始,许可证编号由省运政管理系统统一分配。
(二)经营范围填写说明
经营范围填写: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可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三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
(三)其他内容说明
“证件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广东省交通厅《关于2005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及换发新版营运证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粤交运函〔2006〕226号)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签注为:发证日往后推算至4周年的本季度最后一天。如核发日期为“2006年2月12日”,则有效期签注为“2010年3月31日”。
附件二
企业现场审查细则
一、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一)人员岗位
1.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企业应设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相关岗位应经过有关行业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一类、二类维修企业人员岗位设置具体要求见附件六。在维修岗位培训考核体系完善之前,各专项岗位证可按附件六的说明替代。
3.维修工人可持多个从业资格证上岗,但各岗位必须至少配置对应数量的人员。在维修岗位培训考核体系完善之前,企业技术人员之前取得的原技术等级证、岗位证仍然有效。
1.一类企业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000米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500米2;二类企业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0米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200米2。
2.主要生产设备见附件七。企业应配备表中所列的生产设备。其中,尾气检测设备应到计量部门检定;企业外协的设备,需提供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
3.主要工位设置见附件八。各工位界线明显,车辆进出工位通道设计合理,不相互影响,进出通道界线标志明显,并保持通畅。
4.企业应设置客户接待室(休息室),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接待室可以是相对独立的空间区域,但应满足面积要求,并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服务流程、工时定额及单价、服务承诺、主要岗位人员信息、维修质量监督电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三)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示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厂房应取得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环境保护条件
企业应将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提供生产废物环保回收的证明。
生产厂房应取得环保部门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五)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各项制度应包括接车、服务、生产、配件、质检、返工处理、客户跟踪服务、安全、卫生、环保等管理范畴。
二、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企业
(一)人员岗位
1.汽车发动机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2人,主修工人至少2人)
2.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业户(各项目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1人,主修工人至少2人)
3.车身清洁维护维修业户(主修工人至少2人)
4.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维修业户(各项目主修工人至少1人)
(二)生产厂房设施及生产设备要求
1.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企业各专项生产厂房、停车场、生产设备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2004)要求执行。
2.企业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服务流程、工时定额及单价、服务承诺、主要岗位人员信息、维修质量监督电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各工位界线明显,车辆进出工位通道设计合理,不相互影响,进出通道界线标志明显,并保持通畅。
(三)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示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厂房应取得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环境保护条件
生产作业中产生废油、废蓄电池、废轮胎等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提供生产废物环保回收的证明。
生产厂房应取得环保部门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五)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各项制度应包括接车、服务、生产、配件、质检、返工处理、客户跟踪服务、安全、卫生、环保等管理范畴。
(六)申请多个专项维修的企业,生产厂房、停车场、生产设备按照各类专项要求叠加,最多可申请3个专项。
三、摩托车维修企业
(一)人员条件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至少具有1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所从事专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为企业正式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
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至少具有1名摩托车检验员;其他工人应持证上岗。
在维修岗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之前,企业技术人员之前取得的技术等级证、岗位证仍然有效。
(二)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示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厂房应取得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三)环境保护条件
企业应将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提供生产废物环保回收的证明。
生产厂房应取得环保部门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四)设备条件
企业应配备《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中所列的生产设备。其中,尾气检测设备应到计量部门检定;企业外协的设备,需提供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
(五)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各项制度应包括接车、服务、生产、配件、质检、返工处理、客户跟踪服务、安全、卫生、环保等管理范畴。
四、现场照片拍摄要求
(一)全貌
拍摄场地的全貌照片,包括:厂房大门全貌(1张)、作业车间全貌(每个车间2张)、停车场地全貌(2张)、客户休息室(接待室)全貌(1张)。
(二)工位
拍摄每个作业工位照片各1张。
(三)设备
拍摄生产作业现场所有的设备照片各1张。
(四)公开
拍摄作业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定置管理的照片;拍摄客户休息室(接待室)服务承诺、服务流程、工时价目、主要企业负责人职务简介、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电话的公开项目照片。
附件三
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你单位于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四
企业维修资质申请书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件五
现场审查意见书
企业名称:申请类别
注:本表一式两份,企业与审查组各存一份。
附件六
一、二类维修企业人员岗位设置要求表
分类及要求 维修岗位 | 数量 | 要求 | |
一类 | 二类 | ||
管理负责人岗 | ≥1 | ≥1 | 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标准。(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暂不持证上岗) |
技术负责人岗 | ≥1 | ≥1 | 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技师或工程师职称,为企业正式聘用的员工。(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暂不持证上岗) |
总检验员岗 | ≥1 | ≥1 | 持有汽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证,证件单位名称与服务单位相一致,为企业正式聘用的员工,持证上岗。 |
检验员岗 | ≥2 | ≥1 | 持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证件单位名称与服务单位相一致,为企业正式聘用的员工,持证上岗。 |
业务人员岗 | ≥1 | ≥1 | 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工作,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接车员岗位证上岗) |
价格结算员岗 | ≥1 | ≥1 | 持有价格结算员证,持证上岗。 |
电气系统岗 | ≥2 | ≥2 | 持有电气维修岗位证,持证上岗。 |
钣金岗 | ≥2 | ≥2 | 持有钣金维修岗位证,持证上岗。 |
涂漆岗 | ≥2 | ≥1 | 持有涂漆岗位证,持证上岗。 |
轮胎岗 | ≥2 | ≥1 | 持有轮胎岗位证,持证上岗。 |
汽车发动机维修岗 | ≥2 | ≥2 | 持有发动机维修岗位证,持证上岗。(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汽车维修岗位证代替) |
自动变速器维修岗 | ≥2 | ≥2 | 持有自动变速箱岗位证,持证上岗。(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汽车维修岗位证代替) |
车身清洁维护维修岗 | ≥2 | ≥2 | 持有车身清洁维护岗位证,持证上岗。 |
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岗 | ≥2 | ≥1 | 持有喷油泵、喷油器维修岗位证,持证上岗。(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汽车维修岗位证代替) |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岗 | ≥2 | ≥1 | 持有四轮定位检测岗位证,持证上岗。(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轮胎岗位证代替) |
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岗 | ≥2 | ≥1 | 持有供油系统维护岗位证,持证上岗。(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汽车维修岗位证代替) |
曲轴修磨岗 | ≥2 | ≥1 | 持有曲轴修磨岗位证,持证上岗。(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汽车维修岗位证代替) |
气缸镗磨岗 | ≥2 | ≥1 | 持有气缸镗磨岗位证,持证上岗。(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汽车维修岗位证代替) |
散热器(水箱)维修岗 | ≥2 | ≥1 | 持有散热器岗位证,持证上岗。(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钣金岗位证代替) |
空调维修岗 | ≥2 | ≥1 | 持有空调维修岗位证,持证上岗。 |
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岗 | ≥2 | ≥1 | 持有汽车装璜岗位证,持证上岗。(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车身清洁美容岗位证代替) |
门窗玻璃安装维修岗 | ≥2 | ≥1 | 持有汽车门窗玻璃安装维修岗位证,持证上岗。(在培训考核体系未完善之前,持车身清洁岗位证代替) |
附件七
一、二类企业主要生产设备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主要检测设备
附件八
一、二类企业主要工位设置
序号 | 工位名称 | 数量要求 | |
一类企业 | 二类企业 | ||
1 | 机修工位 | 10 | 5 |
2 | 涂漆工位 | 1(修大型货车除外) | 1(修大型货车除外) |
3 | 钣金工位 | 1 | 1 |
4 | 车身校正工位 | 1 | 1 |
5 | 总成大修间 | 1(不少于25米2) | 1(不少于20米2) |
6 | 四轮定位工位 | 1(修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除外) | 1(修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除外) |
7 | 安全性能检测工位 | 1 | - |
附件九
关于征求设立汽车维修企业意见的函
(样式)
街道办:
我单位:(单位名称) 在贵街辖区内设立汽车维修类企业,从事作业,地址: 。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31号)的要求,特征求贵办的意见及建议。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XXX在我街设立汽车维修企业的意见
(样式)
广州市(xx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办公室):
兹有(企业名称) 在我街开办汽车维修企业,从事作业,地址。
经我街研究,我街意见如下:
(街道办xx科盖章)
年 月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