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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4064
  • 文  号: 穗运管[2004]89号
  • 实施日期: 2004年10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道路营运客车营运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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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公路客运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营运客车营运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道路客运服务安全、舒适、环保、快捷,现将《广州市道路营运客车营运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道路营运客车营运技术管理规定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道路营运客车营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营运客车的营运技术管理和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使道路客运服务安全、舒适、环保、快捷,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营运客车营运技术管理,是指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由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对所属营运客车实行适时更新、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到期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在本市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遵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称市运管局)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称市维管处)依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应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的规定,对所属营运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但新车第一年可以免检并直接评定为一级车。

第五条 道路营运客车应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省汽车站、市客运站、越秀南客运站、广园客运站、天河大厦客运站、广佛汽车站等市中心城区客运站进出站的班车(含旅游班车)的车辆等级应不低于高一级,技术等级必须达到1级;

(二)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标准,不能有冒黑烟现象。

第六条 新增、更新的道路营运客车,还应满足下列技术条件:

(一)装配排放达到或优于国标《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规定的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相当于欧Ⅱ标准)的发动机;

(二)车辆悬挂系统应配备稳定杆和减震器或者使用独立空气悬挂,转向系装备动力转向器;

(三)配置GPS定位和无线双向数据通信车载设备或预留相关接口,使所属营运客车逐步实现行驶状态参数记录并与相应的监控管理系统进行实时信息交换的功能。

第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应做好营运客车维护修理工作。

(一)制定健全的车辆检测维修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由所属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或由相对固定的、具备汽车二类以上资质的维修企业承担车辆维护修理工作;

(三)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01)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的规定进行车辆维护修理,车辆经检测合格才能竣工出厂;

(四)加强所属维修检测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促进维修技术进步,确保维修能力满足道路营运客车技术水平的发展需要。

第八条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标准,加快本企业营运客车车型和结构调整,购置技术先进、性能良好、高效低耗、安全舒适、清洁环保的车辆,并及时报废达到报废期限或者排气污染严重、无法治理达标的车辆;

(二)建立营运客车排气污染巡查制度,定期派出专人进行巡查和监控,对污染超标或冒黑烟的车辆,必须立即停止上路营运,立即采用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营运客车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三)推广技术成熟、效果良好的新产品、新方法和新工艺,有效解决车辆排气污染问题;

(四)按相关卫生标准定期对道路营运客车内部进行清洁和消毒;

(五)教育司机严格执行车辆驾驶技术规范,强化安全文明行车意识,树立良好的行车风貌;

第九条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市运管局和市维管处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要求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维护修理、车辆废气排放指标未达到国家和地区要求或车辆排放抽检合格率低于95%;

(三)不按规定及时报废更新尾气排放严重、无法治理达标的车辆。

第十条 本规定未列出的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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