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公交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技术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现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六日颁布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运营技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营运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城市公交服务安全、舒适、环保、快捷,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公共汽车电车车辆实行适时更新、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更新、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的技术要求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称市客管处)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称市维管处)依职责分工对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技术状况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城市管理要求和本规定加快营运车辆车型和技术结构调整,编制营运车辆的更新计划,对车型老旧、能耗高、技术状况差、排放超标的车辆及时予以更新,购置技术先进、性能良好、高效低耗、安全舒适、清洁环保的车辆,优化市中心区域线路车辆配置。
第六条 在本市中心区主要道路和商业区以及途经市区名胜旅游景点的线路优先发展LPG等清洁能源单燃料公共汽车。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优先安排LPG清洁能源车辆到上述线路营运。
第七条 在本市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应当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能等级评定,新车第一年可以免评。
第八条 在本市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必须满足下列技术条件:
(一)车辆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在市中心区主要道路、街道和商业区线路营运以及途经市区名胜旅游景点的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1级,且柴油车排放烟度值不得大于2.7 FSN;
(二)采用无噪声的制动系统(制动摩擦材料不含石棉),空调车车内噪声小于85分贝,非空调车车内噪声小于90分贝;
凡新增、更新的公共汽车电车,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技术条件:
(一)选用性能优良低排放、低噪音的LPG发动机,比功率不得小于9kw/t,比扭矩不得小于45Nm/t;排放达到相当于欧ΙΙ标准及以上,但2005年起达到欧III标准;车内噪声小于80分贝;
(二)配备制冷空调装置,车长超过10米的车辆制冷量不小于30kw(26000kal/h), 10米以下的不小于21 kw(18000kal/h),配备通风换气装置,通风量不小于1500m3/h;
(三)乘客门净高不小于2000mm,前乘客门净宽不小于750mm,后乘客门净宽不小于1100mm,车厢内净高度不小于1900mm;车厢侧窗采用遮阳玻璃;
(四)车厢前后各有一块侧窗玻璃可砸破为紧急出口,车内用吸音防滑地板,配有通道扶柱、车厢顶及乘客门上下扶手,内装饰、座椅采用阻燃材料,前后座椅间距不小于650mm;
(五)配备乘客门监视装置,倒车监视装置,全市普遍使用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智能调度、管理及信息发布等电子装置;
(六)采用技术先进的低底盘和车身构造,配备缓速器或者带缓速器的自动变速箱、制动器磨损自动补偿装置,选配集中润滑系统和ABS制动防抱死装置;
(七)车辆悬挂系统配备稳定杆和减震器或者使用独立空气悬挂,转向系装备动力转向器。
第九条 公共汽车电车的维护修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维修制度,有相对固定的、具备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资质的车辆维修基地;
(二)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01)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确保竣工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作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它电器设备、噪声控制、防雨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要求均达到《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01)的规定;
(三)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加强对维修质量的管理,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车辆发动机和制动系统的维修周期和施工工艺,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程,采用车辆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维护、修理出厂的车辆在营运周期内排放和制动噪音达到国家标准和广州市要求;
(四)加强维修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确保维修能力满足公共
汽车电车车辆技术水平的发展需要。
第十条 公共汽车电车车身颜色、标识和广告设置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公共汽车电车车身颜色规范要求
1.整体要求:统一、简洁、大方、醒目、亮丽。
2.每家公交企业车辆的车身颜色除允许发布广告的地方外,应当统一颜色。车身底色避免使用红色、黑色、深蓝色和其它太深暗的颜色。
3.每家公交企业车辆的车身颜色允许在底色外,另选用一种辅助颜色,不能完全覆盖底色。
4.车身的漆面应平整和光洁,无污损。
5.变更车身颜色应当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共汽车电车车身标识规范要求
1.在车身后面的显眼处用文字标识标注公司的简称。
2.公司的简称不宜超过六个汉字,汉字宜使用黑体字,颜色采用辅助色。
3.公司要制定反映自身形象的图形标识,图形标识的颜色与规格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4.图形标识应与文字标识共同使用,原则上放在文字标识的上方。
5.LPG车辆要使用市交委制定的全市统一的绿色交通标志,标志的使用和张贴按照《广州市绿色交通标志管理规定》执行。
(三)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规范要求
1.车身广告设置的幅面及内容必须符合公交车的特点和营运要求,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和管理。
2.新车投入运营(以营运证登记日期为准)一年以内不得设置车身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3.广告的整体要求:内容健康、画面和谐、统一协调、可信度高。广告颜色应与车身底色和辅助色相协调,避免大面积使用红色、黑色、深蓝色和其它太深暗的颜色。
4.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易于辨认,不得引起误导。
5.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
6.车身广告不能覆盖公交车辆的服务标志。
7.车身正面、后面、车顶和车窗以及车窗之间的窄条不宜有广告内容(如图形、广告语等)。
8.车厢内的广告应当设置在车厢两侧车窗上沿固定的广告栏或者电子显示屏中。
9.车厢广告栏内没有张贴商业广告的,应当用公益广告代替。
10.广告应当定期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一)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推广应用技术成熟、性能良好的新产品、新方法和新工艺,有效解决车辆排气、噪音污染问题;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及时报废达到报废期限或者排气、噪音污染严重、无法治理达标的车辆;
(三)强化车辆管理,定期对车辆内部进行清洁和消毒,车辆内部卫生条件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四)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司机的驾驶行为,加强对司机安全文明行车和严格执行车辆驾驶技术规范的教育,树立良好的行车风貌;
(五)建立排气、噪音污染巡查制度,定期派出专人上路对车辆的排气、噪音进行巡查和监控,对排气或者噪音污染超标的车辆,应当停止上路运营,并及时治理直至达到本市的环保标准;
(六)车辆排气和制动噪音指标抽检合格率不得小于95%,并做好抽检记录。
第十二条 市客管处和市维管处应当加强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排气、制动噪音污染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的,市客管处和市维管处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车辆停运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废气排放治理无法达标的车辆,购置使用清洁能源车辆;
(二)所属车辆的配置和技术状况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三)不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维护修理,使车辆废气、噪音排放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要求;
(四)所属车辆的车身颜色、标识和广告设置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客管处和市维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OO四年四月六日颁布的《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辆运营技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