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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70020
  • 文  号: 穗交规字〔2017〕2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02月07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2月0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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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交规字〔2017〕2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广州地铁集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交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分级审核权限和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与条件

  (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

  1.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APM、轻轨、有轨电车等。

  2.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包括对车站、线路、线网实施封闭车站、关闭出入口、不停站运营等其他不能提供正常运营服务的临时行为。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为行政应急行为或者突发应急措施,应当充分预评估可能的不稳定因素和考虑正常轨道交通运输秩序,不得随意采用。

  (二)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条件。

  1.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2.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需停止运营服务的

  3.恶劣天气等外部因素及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调试等原因导致无法安全运营的;

  4.发生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满足运营条件的;

  5.因担负重大安保任务需要临时停运的;根据情报部门研判发现,对即将发生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指向性的恐怖袭击情报线索需要临时停运的;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运的;

  6.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重大运输保障时期,在流花地区或其他有轨道交通线路途经的重点地区客流出现客流激增时,且在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的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

  7.其他导致城市轨道交通需要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决定和执行单位

  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按照影响程度与事件重要性进行分级决定。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部门分为市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安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执行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部门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三、需市政府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范围与操作办法

  (一)范围

          1.市政府组织的或承办上级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出于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情况。

          2.各区政府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根据活动安排需临时封闭(或相当于“变相”封闭,即关闭仅有2个及以下车站的某一出入口时)一座或多座车站的情况。

          3.其他可预见的需要停运的情形。

  (二)操作办法

  1.对于市政府组织的或承办上级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由活动承办单位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根据活动方案,研究提出临时停运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2.对于各区政府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大型商业活动而需封闭一座及多座车站,或者其他可预见的需要停运的情况,由活动主办方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悉申请后组织专题研究,明确活动配合需求、时间节点、启动机制、分工职责、安全防护等事项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报请市政府决定。

  3.市政府决定同意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提前一周告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举办单位,相关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主要媒体宣传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变化,活动主办方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有关宣传活动,包括负担宣传费用及通过其他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相关线路车站显示屏滚动提醒临时停运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乘客出行的影响。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将有关部门的决定意见和相关需求知会并提请属地政府、公安(含地铁公安机关)负责做好临时停止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地区和过街通道客流秩序维护和疏导工作。

  4. 发生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满足运营条件的,市政府决定同意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后,各相关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有关工作。

  四、需政府职能部门(市公安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范围与操作办法

  (一)需市公安主管部门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范围与操作办法。

  1.范围

  (1)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和临时交通管制等,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临时停止运营服务情况时。

  (2)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

  (3)因担负重大安保任务需要临时停运的;根据情报部门研判发现,对即将发生针对城市轨道交通指向性的恐怖袭击情报线索需要临时停运的;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运的。

  2.操作办法

  (1)因市公安机关重大安保任务需要或发生突发事件后经综合评估并由市公安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停运范围(时间、区域等)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紧急情况下,如不及时停运可能影响轨道交通或周边区域安全的,地铁公安机关可要求轨道交通立即在一定时段、区域内停止运营服务,并同步上报市公安机关。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执行。

  (2)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立即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公安、交通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

  (3)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立即引导旅客疏散,做好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范围与操作办法。

  1.范围

  (1)对于各区政府组织的活动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大型商业活动,需关闭车站个别出入口(不含该站只有2个及以下出入口的情况)。

  (2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重大运输保障时期,在流花地区或其它有轨道交通线路途经的重点地区客流出现客流激增时,且在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的措施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情况。

  2.操作办法

  (1)对于各区政府组织的活动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大型商业活动,需关闭车站个别出入口的情况,活动主办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意见和配合要求提前1周通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或方案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要求执行。如果关闭的出入口对周边市民出行影响较大,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主要媒体宣传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变化,活动主办方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有关宣传活动,包括负担宣传费用及通过其他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活动期间,主办方需增派人手协助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相关出入口的客流引导和解释工作。

  (2)对于春运、重大节假日、交易会等特殊重大运输保障时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前5日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在突发人流过度拥挤时,决定实行临时轨道交通“间隔跳停”等应急措施,直至恢复正常秩序为止。当出现紧急情况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发出临时轨道交通“间隔跳停”通知,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实施,并利用涉及“间隔跳停”线路的车厢、站点屏幕向市民滚动发布信息,做好解释工作。

  五、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范围与操作办法

  (一)范围

  地铁运营发生因恶劣天气等外部因素及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故障、安全类事件),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研判有可能威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

  (二)操作办法

  1.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内部应急方案执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自行决定临时关闭车站出入口甚至封站等措施。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采取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措施时,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入口区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运营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研判后需要启动应急接驳时,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广州地铁应急公交接驳实施预案组织实施。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公共事件导致不满足运营条件的,需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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