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
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化整治冒黑烟车工作,加快淘汰国
一、证件申领对象
(一)本市籍车辆。在2006年9月1日(不含)以前注册登记的国Ⅰ、国Ⅱ柴油车(含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
(二)非本市籍车辆。在2008年7月1日(不含)以前注册登记,经批准进入我市客运站营运的非本市籍国
二、证件有效期限
《通行证》有效期起始时间从2011年9月1日开始计算。对在2004年8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车辆(满7年车龄),给予1年有效期;对在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注册登记的车辆(满6年车龄),给予2年有效期;对在2005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给予3年有效期。
三、申领必备资料
(一)车主为单位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国Ⅰ、国Ⅱ柴油车辆通行证申请表》1份(须承诺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完成对该车辆的报废更新,加盖公章)。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4面复印,加盖公章)。
3.非本市籍车辆还需提交《车辆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二)车主为个人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国Ⅰ、国Ⅱ柴油车辆通行证申请表》1份(须承诺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完成对该车辆的报废更新,车主签名)。
2.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车主签名)。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4面复印,车主签名)。
四、申领办证机构
(一)本市籍营运车辆:由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运管机构负责办理。(各级运管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二)本市籍非营运车辆:由广州市运管局负责办理。
(三)非本市籍客运班车:进入市区客运站场始发或者过境配客的,由市运管局负责办理;进入三区两市(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客运站场始发或者过境配客的,由属地运管部门负责办理。
五、证件受理方式
实行网上受理和现场受理两种方式。
(一)网上受理。请进入“广州交通网”的“公共信息网”中“办事大厅”的“运管业务”中“黄标车通行证网上受理”栏目
(二)现场受理。若网上受理不成功,请按照提示前往相应的运管机构领取并填写《国
由于需领取通行证的车辆较多,为方便车主办事,提高办事效率,请广大车主尽量通过网上受理的方式提交申请信息。
六、领用须知
(一)对未领取环保标志或被举报冒黑烟未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不予发放通行证。
(二)用车单位或车主应加强对持证车辆的维护保养,杜绝冒黑烟车上路行驶。
(三)使用《国Ⅰ、国Ⅱ柴油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可不受黄标车辆限行措施限制,但必须同时遵守货车交通管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等其他限行规定,并应与有效的行驶证、环保标志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四)《国Ⅰ、国Ⅱ柴油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持证者不得将证件转让给其他车辆使用,不得复制,自行涂改无效。交通、环保、公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有权按本通告要求收缴通行证。
(五)持证车辆冒黑烟或经检测排气超标,或被举报冒黑烟并经复检排气超标的车辆,以及持证的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由交通、环保或公安部门收回通行证。
七、申领时间
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截止。
八、通告有效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各级运管机构联系方式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