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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10218
  • 文  号: 穗交〔2011〕1069号
  • 实施日期: 2011年12月31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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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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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的通告

为改善本市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的邮政邮递条件,经市政府同意,《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

设置若干规定

 穗交[2011]1069

 

为改善本市邮政邮递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筑设置信报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

 

(二)九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在出入口大厅内设置信报箱群,如大楼设立管理机构的,经相关用户同意,可承担信报收发职责;

 

(三)民用建筑可单幢设置信报箱群,也可以几幢组合在适当位置设置;组合设置规模以一百户至三百户为宜;

 

(四)信报箱的编号应与民用建筑的门牌号码或用户的房号相符。信报箱群的排列顺序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于一点七米,最下排不低于零点五米;

 

(五)设计单位应将信报箱(室)的设置纳入民用建设的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经费统一纳入基建项目投资;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工程竣工后,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列-height: 30pt;">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邮条件:

 

(一)由单位统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筑,应在辖内以若干户为单位选取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也可设置若干信报收发室负责信报的接受和分投;

 

(二)在大院内的民用建筑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如大院设有管理人员的,经相关用户同意,可兼大院内邮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层及高层民用建筑,如已设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的,可不再独立设置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经相关用户同意,信报的接收和分投可由管理人员负责;

 

(四)民用建筑首层入口设置防盗闸门又无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应改设在防盗闸门外;

 

(五)多层楼房的民用建筑首层入口未设防盗闸门的,信报箱群应设在首层入口处;

 

(六)对没有房号或房号混乱的民用建筑,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安房籍部门理顺房号,并依照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更换和维修,也可委托当地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报箱的式样、规格应当选用邮政部门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六、民用建筑在本规定实施后未按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的,其邮件按不符合通邮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从化市、增城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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