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实施《广州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办法》的通告
《广州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0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 O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广州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办法
穗交[2011]1023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道(以下简称航油管道)设施,保证本市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营及空防安全,保障航油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为民用机场输送航空油料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航油管道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油码头、中转油库以及民用机场内部航油管道设施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航油管道设施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航油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协调解决涉及航油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有关事项;
(三)协助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盗窃、哄抢航油管道设施和航油管道输送的油料以及其他危害航油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协调包括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在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业、水务、环境保护、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管道沿线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航油管道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保证航油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营,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航油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规划控制图则,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对危害航油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应当向市交通、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在接获举报后,应当及时通知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到现场核实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航油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禁止的活动;
(二)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钻探、挖井、填土、树桩,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物质;
(三)敲打、攀附管道设施或者覆盖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永久性识别标志、标识,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引火、栽种攀附管道的植物或者悬挂物品;
(四)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周边50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进行烧山、烧荒作业。
(五)其他破坏航油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航油管道设施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周边50米区域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在征求航油管道所属单位的意见后作出相应的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会同施工单位编制航油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将航油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以及航油管道所属单位对该方案的意见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资料提交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第九条在已有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新规划、新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地铁等施工项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杂散电流的泄漏量,确保管线的阴极保护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市交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航空油管道设施沿线街道、村与航油管道所属单位签订航油管道设施联防保护协议,建立联防机制。
联防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明确指定本单位的巡护人员;
(二)督促巡护人员按规定定期实施航油管道设施责任段全程巡查工作,并向管道所属单位报告巡查情况;
(三)发现有危及航油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航油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配合、协助管道所属单位进行航油管道设施安全宣传教育、航油管道设施维修和事故抢修等工作。
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坏航油管道设施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航空油料;
(二)在航油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进行用火、烧山、烧荒作业;
(三)在航油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周边各50米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
(四)其他破坏航油管道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航油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渣、废液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危害航油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建设,由航油管道所属单位要求违法当事人清拆,违法当事人拒不清拆的,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有效期 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