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一、从业人员分类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分为企业管理负责人、维修技术人员、业务接待、价格结算、摩托车维修等人员。其中,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
(一)企业管理负责人。
1.任职资格可参考《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GB/T21338-2008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经营企业。
(2)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积极引入新机制、新理念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适应社会、行业的发展。
(3)负责制定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设置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领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
(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7)组织制定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二)技术负责人。
1.任职资格。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岗位职责。
(1)负责建立和实施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控和修订。
(2)负责制定企业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工艺文件,并组织实施、检查和修订。
(3)负责企业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负责,组织解决机动车维修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处理机动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提出改进措施。
(4)负责制定本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技术成果组织推广运用。
(5)负责制定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贯彻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三)质量检验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岗位职责
(1)负责机动车维修进厂检验,确定维修项目,填写进厂检验单。
(2)负责机动车维修过程的质量监控,填写过程检验单,并指导维修人员对维修车辆的故障进行深入诊断。
(3)负责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检验,填写维修竣工出厂检验单,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4)协助技术负责人分析处理质量事故和纠纷,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5)指导业务接待员完成机动车或总成维修进厂和竣工出厂的交接工作。
(6)负责对机动车配件的质量进行监控。
(7)负责指导和培训相关人员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检验。
(四)机修人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工艺规范正确完成机动车机械及其控制系统的维修作业。
(2)协助质量检验员工作,对机修质量负责。
(3)负责本岗位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4)配合协调其他岗位的工作。
(5)负责本岗位作业现场的整理和管理。
(6)负责本岗位的设备的日常维护。
(五)电器维修人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负责机动车电器系统的检测诊断和维修作业。
(2)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工艺规范正确完成机动车电器系统的维修作业。
(3)协助质量检验员工作,对机动车电器维修质量负责。
(4)负责本岗位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5)配合协调其他岗位的工作。
(6)负责本岗位的设备的日常维护。
(7)负责本岗位作业现场的整理和管理。
(六)钣金(车身修复)人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合理的车身修复工艺方案并实施车身修复作业。
(2)配合协调其他岗位的工作。
(3)协助质量检验员工作,对车身修复质量负责。
(4)负责本岗位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5)负责本岗位的设备的日常维护。
(6)负责本岗位作业现场的整理和管理。
(七)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合理的车身涂装工艺方案并实施车身涂装作业。
(2)配合协调其他岗位的工作。
(3)协助质量检验员工作,对车身涂装质量负责。
(4)负责本岗位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5)负责本岗位的设备的日常维护。
(6)负责本岗位作业现场的整理管理。
(八)车辆评估人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检测标淮,把好质量关。
(2)负责实施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对检测的机动车作出技术状态的评定。
(3)负责向委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并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测数据。
(4)对检测有疑问的车辆进行复检,对发生的检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九)业务接待员。
1.任职资格。
具有机动车维修专业中职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2.岗位职责。
(1)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业务接待工作。
(2)负责对保修车辆进行初步诊断、估算维修费用、签订维修合同。
(3)负责跟踪检查维修过程、维修进度和维修质量。
(4)协助质量检验员对车辆进行竣工检查验收和车辆移交工作,协助办理维修费用结算手续。
(5)负责客户的跟踪服务,建立和管理客户档案,接待及协助处理客户投诉。
(十)价格结算员。
1.任职资格。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岗位职责。
(1)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
(2)负责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核算和结算。
(十一)摩托车维修人员。
1.任职资格。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岗位职责。
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工艺规范正确完成摩托车机械、控制和电器系统的维修作业。
三、维修企业从业人员配备要求
(一)按照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
2.质量检验员(均至少1名总检验员,一类企业至少2名检验员,二类企业至少1名检验员)。
3.业务接待员和价格核算员(均至少1人)。
4.机修、电器维修、钣金、涂漆等技术工人总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
(二)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人员配备要求。
1.汽车发动机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
2.车身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1人,主修钣金、涂漆工人均至少2人。
3.自动变速器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
4.电气系统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1人,主修电器维修工人至少2人。
5.车身清洁维护业户主修车身清洁维护工人至少2人。
6.涂漆业户主修涂漆工人至少1人。
7.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业户主修机修工人至少
8.散热器(水箱)维修业户主修钣金工人至少1人。
9.空调维修业户主修电器维修工人至少1人。
10.轮胎动平衡及修补业户主修机修(轮胎)工人至少1人。
11.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业户主修汽车装璜工人至少
(三)同一名从业人员可考取多个从业资格类别,但在企业内只能从事
四、从业资格管理
(一)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简称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市维管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
(三)考试合格者由市维管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
(四)各区(县级市)维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监督机动车维修企业按要求配备维修从业人员。
五、从业行为管理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如从业人员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维管部门应当将违规行为记录在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和《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
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市维管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维管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质量检验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六、人员流动管理
维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有序流动,遏制无序流动,避免人才恶性竞争。
(一)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服务单位必须与从业资格证中
(二)办理变更手续时,需由本人提交从业资格证原件、经新服务单位的入职证明(需加盖章)、新服务单位所在辖区的区(县级市)维修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方可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变更手续。
(三)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提交原服务单位出具的该证件遗失证明(需加盖章),由本人到市维管处申请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四)为规范人员流转,由市维管处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小组。对于维修从业人员变更服务单位时原服务单位扣压从业资格证,双方协商不成的,由该小组出面进行调解,妥善解决维修企业扣压从业资格证问题。
七、有效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关于加强广州市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试行)》(穗维管〔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交通 维修△ 从业人员△ 管理 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