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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1142
  • 文  号: 穗交〔2011〕996号
  • 实施日期: 2011年12月05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12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关于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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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穗交[2011]996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J440100/T51-2010)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分类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分为企业管理负责人、维修技术人员、业务接待、价格结算、摩托车维修等人员。其中,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

(一)企业管理负责人。

1.任职资格可参考《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GB/T21338-2008)的相关规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经营企业。

2)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积极引入新机制、新理念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适应社会、行业的发展。

3)负责制定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设置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领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并组织实施。

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7)组织制定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二)技术负责人。

1.任职资格。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岗位职责。

1)负责建立和实施企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控和修订。

2)负责制定企业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和工艺文件,并组织实施、检查和修订。

3)负责企业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负责,组织解决机动车维修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处理机动车维修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提出改进措施。

4)负责制定本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技术成果组织推广运用。

5)负责制定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贯彻执行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三)质量检验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岗位职责

1)负责机动车维修进厂检验,确定维修项目,填写进厂检验单。

2)负责机动车维修过程的质量监控,填写过程检验单,并指导维修人员对维修车辆的故障进行深入诊断。

3)负责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检验,填写维修竣工出厂检验单,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4)协助技术负责人分析处理质量事故和纠纷,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5)指导业务接待员完成机动车或总成维修进厂和竣工出厂的交接工作。

6)负责对机动车配件的质量进行监控。

7)负责指导和培训相关人员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检验。

(四)机修人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工艺规范正确完成机动车机械及其控制系统的维修作业。

2)协助质量检验员工作,对机修质量负责。

3)负责本岗位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4)配合协调其他岗位的工作。

5)负责本岗位作业现场的整理和管理。

6)负责本岗位的设备的日常维护。

(五)电器维修人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负责机动车电器系统的检测诊断和维修作业。

2)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工艺规范正确完成机动车电器系统的维修作业。

3)协助质量检验员工作,对机动车电器维修质量负责。

4)负责本岗位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5)配合协调其他岗位的工作。

6)负责本岗位的设备的日常维护。

7)负责本岗位作业现场的整理和管理。

(六)钣金(车身修复)人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合理的车身修复工艺方案并实施车身修复作业。

2)配合协调其他岗位的工作。

3)协助质量检验员工作,对车身修复质量负责。

4)负责本岗位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5)负责本岗位的设备的日常维护。

6)负责本岗位作业现场的整理和管理。

(七)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合理的车身涂装工艺方案并实施车身涂装作业。

2)配合协调其他岗位的工作。

3)协助质量检验员工作,对车身涂装质量负责。

4)负责本岗位技术问题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5)负责本岗位的设备的日常维护。

6)负责本岗位作业现场的整理管理。

(八)车辆评估人员。

1.任职资格。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2.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检测标淮,把好质量关。

2)负责实施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对检测的机动车作出技术状态的评定。

3)负责向委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并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测数据。

4)对检测有疑问的车辆进行复检,对发生的检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九)业务接待员。

1.任职资格。

具有机动车维修专业中职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2.岗位职责。

1)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业务接待工作。

2)负责对保修车辆进行初步诊断、估算维修费用、签订维修合同。

3)负责跟踪检查维修过程、维修进度和维修质量。

4)协助质量检验员对车辆进行竣工检查验收和车辆移交工作,协助办理维修费用结算手续。

5)负责客户的跟踪服务,建立和管理客户档案,接待及协助处理客户投诉。

(十)价格结算员。

1.任职资格。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岗位职责。

1)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

2)负责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核算和结算。

(十一)摩托车维修人员。

1.任职资格。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岗位职责。

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工艺规范正确完成摩托车机械、控制和电器系统的维修作业。

三、维修企业从业人员配备要求

(一)按照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J440100/T51-2010)的要求,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

2.质量检验员(均至少1名总检验员,一类企业至少2名检验员,二类企业至少1名检验员)。

3.业务接待员和价格核算员(均至少1人)。

4.机修、电器维修、钣金、涂漆等技术工人总人数: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30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不得少于15人。技术工人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二)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人员配备要求。

1.汽车发动机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2人,主修机修工人至少2人。

2.车身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1人,主修钣金、涂漆工人均至少2人。

3.自动变速器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1人,主修机修工人至少2人。

4.电气系统维修业户应配备企业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均至少1人,质量检验员至少1人,主修电器维修工人至少2人。

5.车身清洁维护业户主修车身清洁维护工人至少2人。

6.涂漆业户主修涂漆工人至少1人。

7.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业户主修机修工人至少1人。

8.散热器(水箱)维修业户主修钣金工人至少1人。

9.空调维修业户主修电器维修工人至少1人。

10.轮胎动平衡及修补业户主修机修(轮胎)工人至少1人。

11.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业户主修汽车装璜工人至少1人。

(三)同一名从业人员可考取多个从业资格类别,但在企业内只能从事12个工种。

四、从业资格管理

(一)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简称市维管处)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把准入关,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定期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以及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的再教育培训。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市维管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

(三)考试合格者由市维管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从业人员应当在所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换证手续,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补充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四)各区(县级市)维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监督机动车维修企业按要求配备维修从业人员。

五、从业行为管理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如从业人员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维管部门应当将违规行为记录在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和《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

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市维管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维修技术人员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维管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质量检验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六、人员流动管理

 

维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有序流动,遏制无序流动,避免人才恶性竞争。

(一)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服务单位必须与从业资格证中服务单位栏所注明的服务单位相一致,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市维管处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后在服务单位栏加盖从业资格证专用章

(二)办理变更手续时,需由本人提交从业资格证原件、经新服务单位的入职证明(需加盖章)、新服务单位所在辖区的区(县级市)维修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方可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变更手续。

    (三)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提交原服务单位出具的该证件遗失证明(需加盖章),由本人到市维管处申请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四)为规范人员流转,由市维管处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小组。对于维修从业人员变更服务单位时原服务单位扣压从业资格证,双方协商不成的,由该小组出面进行调解,妥善解决维修企业扣压从业资格证问题。

七、有效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关于加强广州市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试行)》(穗维管〔200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交通 维修△ 从业人员△ 管理 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1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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