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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9078
  • 文  号: 穗交[2009]346号
  • 实施日期: 2009年05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10年09月1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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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公路客运企业:

  为加强本市公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路客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公路客运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同责(包含同责)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

  交通事故的性质和伤亡人数的统计,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对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按无责进行统计。

  本制度所指的死亡率是指一次事故死亡人数与事故发生时企业公路营运车辆总数之比。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公路客运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和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本制度只对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企业,由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和各区、县交通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方针。

  第六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发生的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节通报批评,或向其上级部门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进行追究。

  第七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对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由负责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事故进行倒查;对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委进行倒查;对重大事故,由省交通厅进行倒查。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企业发生同责(含同责)以上事故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第九条 企业发生死亡 1 人的事故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整改期间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批准企业申请办理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和班车市内多点配客等业务。整改期限为:

  (一)死亡率低于1%的企业,同责1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20天;

  (二)死亡率高于1%(含1%)低于2%的企业,同责2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40天;

  (三)死亡率高于2%(含2%)的企业,同责3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60天。

  第十条 企业发生死亡 2 人或一年内发生 2 次以上死亡 1 人的事故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整改期间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批准企业申请办理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班车市内多点配客和班车线路(站点)调整等业务。整改期限为:

  (一)死亡率低于1%的企业,同责2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40天;

  (二)死亡率高于1%(含1%)低于2%的企业,同责3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60天;

  (三)死亡率高于2%(含2%)的企业,同责40天,主责以上(含主责)80天。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开展同责 3 个月、主责以上(含主责)6个月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一)一次死亡3-6人或重伤11-14人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2人或重伤6-10人的;

  (三)一个季度内发生两次死亡1人或重伤3-5人的;

  (四)存在性质相当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安全隐患。

  整改期间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批准企业申请办理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班车市内多点配客、班车线路(站点)调整和班车进入中心区站场等业务。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下列事故的,应开展同责 3 个月、主责以上(含主责) 6 个月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一)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伤15人以上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6人或重伤11人以上的。

  整改期间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批准企业申请办理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证、春运证等临时营运牌证、班车市内多点配客、班车线路(站点)调整、班车进入中心区站场和客运标志牌(班车、包车)新增等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应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

  发生虚报、瞒报、漏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等隐瞒事故情况的,企业应从运管机构收到真实的事故信息之日起重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在发生事故后,事故倒查小组进驻该企业倒查时,如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周内,对上季度发生的次责(含次责)以上事故和事故处理意见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广州市交通邮电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报送事故统计数据(有无事故,每月5日前均应上报事故统计表),各企业要认真严格进行统计。发生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等情况,在公路客运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企业年终安全考核时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运管局2007年颁布的《广州市公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穗运管〔2007〕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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