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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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9019
  • 文  号: 穗交函[2009]312号
  • 实施日期: 2009年02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07月0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审计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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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本级公交企业:

  为保持我市城市公交行业平稳运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请你们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审计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我市城市公交行业平稳运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城建〔2006〕2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公交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适当弥补我市公交行业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使用清洁能源(指车用液化石油气LPG,下同)和对特定对象实行乘车免票优惠(指老人、残疾等乘车免票等)造成经营亏损的专项资金。财政补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共3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持有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营运证》的企业。市交委、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具体分配、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按“实事求是、适当补贴”的原则实施,政府对公交行业的财政补贴,通过从LPG新购、改造贴息和燃料价格上涨补贴两方面体现,具体如下:

  (一)公交企业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主要由政府补贴;

  (二)公交行业因按政府规定使用清洁能源(包括为使用清洁能源实施的车辆新购、改造)和对特定对象给予免票乘车优惠而增加运营成本和减少营运收入,由政府适当补助。

  第五条  2007年以前年度(含2007年),对公交行业使用清洁能源实施车辆新购、改造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2.4亿元。其中2亿元已经市政府同意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分配完毕,剩余的0.4亿元按照贷款贴息和老年人优惠乘车两项指标各占0.2亿元进行分配。企业应得财政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贷款贴息补贴金额=全行业贷款贴息补贴额×(该企业贷款额/全行业贷款总额)

  企业老人免票乘车补贴金额=全行业老人免票乘车补贴金额×(该企业客流量/行业客流量总量)

  第六条  2008至2010年,对公交行业因使用清洁能源而发生的车辆新购、改造贷款利息和燃料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一)贷款利息补贴,每年为0,9亿元。各公交行业应得财政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贷款贴息补贴金额=全行业贷款贴息补贴额×(该企业贷款额/全行业贷款总额)

  (二)行业燃料价差补贴标准,按我市 LPG零售供应价格与公交企业行业LPG平均综合盈亏平衡点(以下简称行业平均保本点,下同)之间的差额,按照80%的比例确定。各公交企业应得财政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全行业燃料价差补贴总额=(LPG零售供应价格-行业LPG平均保本点)×80%×上年度全行业实际LPG消耗总量/年。

  柴油零售价格高于5.28元/升时,超出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资金来源在全行业燃料价差补贴总额中解决。具体分配由市交委会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研究决定。

  企业燃料价差补贴金额=全行业燃料价差补贴总额×(该企业日均公交车辆燃料定额消耗量/全行业日均公交车辆燃料定额消耗总量)

  企业日均定额LPG消耗量=∑(车辆日均标准行驶里程÷100×不同车型每百公里标准LPG消耗量×不同车型车辆数)

  企业日均定额柴油消耗量=∑(车辆日均标准行驶里程÷100×不同车型每百公里标准柴油消耗量×不同车型车辆数)

  第七条  行业平均保本点每年由市财政局、市交委、物价局根据公交企业上年度的实际收入(不含市本级燃料价差补贴)和成本费用情况测算确定,作为本年度计算补贴的依据。

  第八条  公交企业不同车型每百公里标准燃料消耗量,由市交委根据行业上年度实际燃料消耗量及车辆数,并结合行业技术标准测算确定,作为本年度计算补贴的依据。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市交委编制下一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支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向市交委下达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支出计划。市交委按规定组织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材料,确定具体财政补贴分配金额。由市交委通知企业,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财政补贴金额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按季拨付给企业。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应当用于本市核定的公交业务,优先用于偿还相关贷款利息、支付燃料价款。

  第十四条  企业应配合市交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或取消给予财政补贴资格: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

  (二) 报送不实或虚假补贴申报材料的;

  (三)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的;

  (四) 不服从政府应急临时调度指令的;

  (五) 不执行公交票价优惠和使用清洁能源政策的;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因执行本办法遇有问题或异议,可向市交委反映,市交委单独或商市财政局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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