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客管处、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各公交企业:
范我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广告收益提升,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以下简称公交广告资源)管理,逐步提升公交广告收益,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广告资源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车辆广告媒体、公共汽车电车站场广告媒体、公共汽车电车候车亭广告媒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下同)公交广告资源经营单位。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公交广告资源利用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公交广告资源经营单位做好公交广告收益提升工作。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工作。
第五条 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有关合同规范文本,并每年根据市场需求相应确定公交广告资源指导性收费标准,指导公交广告资源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公交广告资源经营单位应当按季度将公交广告资源经营情况告知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第六条 公交广告资源经营单位的公交广告资源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协议应当予以终止。
第七条 市客管处应当每年牵头组织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对公交广告资源价值进行测定,测算额度作为计算公交广告资源经营单位的公交广告收益的依据;并结合公交线路授权经营制度的修订、完善,在线路经营协议中补充增加对有关公交广告资源经营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公交广告资源经营单位在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年度审计中,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相关公交广告收益情况。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交广告资源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