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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9178
  • 文  号: 穗交[2009]537号
  • 实施日期: 2009年07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14年07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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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运管局、市客管处、维管处,市道路运输协会、出租车协会、驾培协会,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机动车驾驶培训企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考核等工作,结合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组建并管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交委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宏观管理处室(市交委科技管理处,以下简称委科技处)承担,并负责监督审验工作。

  第三条 市交委在制定和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启用专家库;区和县级市交通部门在审核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时应启用专家库,并以专家审核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入库专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遴选和组库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熟悉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具有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或企业经营经验;
  (三)了解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主要业务工作;
  (四)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行业法规文件的起草、技术标准的修订和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等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如下从业经历之一:
  (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管理部门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或法规工作;
  (二)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教练场经营及租赁企业从事管理、技术或教学工作;
  (三)在道路运输行业协会、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等相关中介或咨询机构从事政策研究和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工作;
  (四)在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及相关研究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相关教学或研究工作。

  第七条 专家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市交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申报表(到市交委网站下载);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专业技术等级证明材料等;
  (三)个人工作简历,学术或专业成就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市交委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交委颁发聘书和技术审验专家工作证。
  对于在技术审验工作中特需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市交委批准,可以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内设场地专业组、车辆教具专业组、法规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至两名。
  专业组一般设在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设在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并由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负责日常运作。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验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可以被邀请列席市交委或区县交通部门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交委组织的政策、法规草案论证活动;
  (三)有获得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政府文件资料,但应按照规定保守秘密;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五)可以独立为市交委和区县交通部门相关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法律法规起草组织单位或审验组织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审查和验收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为制定行业管理、技术规范等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二)对所提出并签字的技术审验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审验事项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四)不得无故不参与市交委邀请参加的活动;
  (五)接受市交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市交委在制定和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指定和邀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参与法规制定或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区和县级市交通部门在办理涉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审核或变更相关业务时,应向委科技处申请调用专家;委科技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5名专家自行商定,并负责领导当次审验工作;区和县级市交通部门具体组织对申请单位资格条件的技术审验工作。

  第十五条 区和县级市交通部门涉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审核或变更的相关业务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综合性教练场地、教学车辆等的技术条件;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教学场地等技术条件;机动车经营性教练场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变更导致资格条件变更的技术审验。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技术审验专家审核意见由5位专家签名后生效,审核意见原件由区和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留存,作为市、区和县级市交通部门决策和办理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2年。任期结束时由委科技处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八条 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审验工作的,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科技处。

  第十九条 当有专家退出专家库,使有关专业组专家数量不足,或根据需要新增设专业组时,应及时进行专家增补工作。

  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条 市交委建立专家工作档案,记载专家参与法规制定、技术审验等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由市交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每年至少召开年会一次,研究相关行业发展政策、修订技术审验工作规范和指南(见附件),检查上一年度审验等业务工作落实情况,结合行业发展、修改,完善审验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交委审定批准,由委科技处为其办理退库手续,并书面通知行业管理部门、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审验专家的基本条件的;
  (二)被通知参加会议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三次不能出席相关会议的;
  (三)违反审验、验收规定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审验专家的。

  第二十三条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训练场技术审验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综合训练场的建设、使用和技术审验工作,提高场地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最大限度满度建设、训练和安全要求,使得技术审验工作更加程序化、标准化和数量化,特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十区两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综合训练场的建设和技术审验。

  2 主要引用文件
  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
  JT/T433-2004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公安部2004年第71号令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附件6
  穗交[2008]831号 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训管理办法

  3 审验工具准备
  专家组审验时需配备皮尺、坡度仪或其他符合规范的电子化测量仪器。

  4 项目审验人员要求
  每个项目至少有2名专家负责审验,禁止被审验单位的人员参与。

  5 场地规模要求
  5.1 驾驶训练项目场内道路技术要求
  参考车型尺寸标准。


    
准教车型
    
参考厂牌
    
车长
    
轴距
    
小客车
    
捷达
    
4.39米
    
2.47米
    
中型客车
    
红桥
    
6.0米
    
--
    
大型客车、货车
    
解放
    
9.3米
    
5.0米
    
城市公交车
    
珠江
    
9.3米
    
5.0米




  5.2场内道路驾驶长度必须同时满足各车型的九个训练项目的设置要求及项目间安全距离要求。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单向行车道宽不小于3.5米。
  5.3场内场地驾驶教练场面积及场内道路驾驶道路长度及最大允许培训车数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计算标准执行。
  5.4综合训练场场地设施设备
  各培训项目标识标线齐全;
  项目车道应有分画线;
  各培训项目设置项目标示牌;
  应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场地驾驶训练及场内道路驾驶训练项目应使用硬化地;
  综合训练场内应配置停车场并有绿化区。

  6 教练车及项目安全距离要求
  6.1 教练车技术参数要求
  小型汽车:车长不小于4.3米,轴距不小于2.3米;
  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
  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
  大型客车和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9米,轴距不小于5米;
  在教练车车型的具体选择上,应符合考试车要求,且尽量选用社会大众车型,使教练车接近社会实际驾驶车辆。
  6.2 训练项目布局安全距离要求
  各道路训练项目采取串列式布局时,安全间距至少大于对应准教车型两倍车身长度,对于百米加减档和限宽门等高速项目适当增加安全距离长度。
  各道路训练项目采取并列式布局时,项目车道之间安全距离不小于0.5米。且车辆转入下一培训项目时应能一次性转入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6.3 混合训练场项目设置要求
  不同培训车型的训练项目布置不允许采取串列式布局;允许不同车型共用以下训练项目设施:
  百米加减档;
  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斜坡宽度应以最大型车尺寸为标准)。

  7 综合训练项目审验
  7.1 蝴蝶桩
  根据5.2中各类车型参数要求,对应以下图示标准,使用米尺等长度测量工具实际测量项目尺寸并记录。
  7.1.1 尺寸标准
  桩长:二倍车长,前驱动车加50厘米;
  桩宽: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为车宽加70厘米,小型汽车为车宽加60厘米;
  路宽:车长的1.5倍;
  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车长。
  7.1.2 场地驾驶教练场应配置龙门骨架钓竿。
  (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7.1.3 动检要求
  为检测项目的实际使用效果和安全性,根据训练车型,使用两辆以上的教练车实施动态检测。要求从起点处起车按箭头所示方向绕桩行驶至终点处停车。
  7.2 连续障碍
  7.2.1 尺寸标准
  路宽=7米,圆饼直径=0.7米,B、C、D、E圆饼中点偏离路中心线1米。
  饼高<车辆最小离地间隙,通常小型车辆6厘米,其他车辆10厘米。
  圆饼间距为相邻两块圆饼中心点投影在路中心线上之间的距离。
  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圆饼间距为2倍车辆最前轮轴至最后轮轴距,小型汽车为2.5倍的车辆轴距。
  7.2.2 项目间安全距离
  从首个圆饼或末端圆饼的中心线分别到相邻训练项目边缘的距离要大于等于对应训练车型的两倍车身长度。
  7.2.3 动检要求
  该路段共设置6块圆饼,要求除小型车用一档外,其他车型驾驶用二档(含)以上档位车速,将车骑于圆饼之上通过,车轮轨迹不得碰、擦、轧圆饼,并且不得超、轧两侧路边缘线。
  7.3 单边桥
  7.3.1 尺寸标准
  桥宽=0.2m(考虑大车小车兼容);
  桥高≤车辆最小离地间隙,通常小型车辆桥高=0.08m,其他车辆桥高=0.12m;
  甲乙桥错位=车辆轮距+1m;
  甲乙全桥间距:牵引车挂车为2倍轴距,小型车辆3倍轴距,其他车辆2.5倍轴距;
  桥面长度=1.5倍车辆轴距;
  坡道≤7% 。
  7.3.2 项目间安全距离
  从甲桥至乙桥或乙桥至甲桥的起始点至终点分别到相邻训练项目边缘的距离要大于等于对应训练车型的两倍车身长度。
  7.3.3 动检要求
  将甲、乙两桥分别用左、右边轮轧于轮下,平稳、顺畅通过。小型车辆使用一档(含)以上档位,其他车用二档(含)以上档位。
  7.4 直角转弯
  7.4.1 尺寸标准
  路长≥1.5倍车长;
  路宽:小型车辆为1轴距+100cm,半挂牵引车路宽为牵引车轴距+3m,其他车辆为1轴距+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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