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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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8010
  • 文  号: 穗交函[2008]135号
  • 实施日期: 2008年01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关于对在用5年以上1.6升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实施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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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广州市大气环境,减少出租车尾气污染,鼓励高排放的出租车提前退出市场,有效治理我市部分出租车辆安全性能差、排放污染超标、车容车貌较差现象,积极推进我市创建出租车文明行业工作,以全新面貌迎接2010年亚运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在用5年以上1.6升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实施奖励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原则

以“早退多奖、迟退少奖、正常报废不奖”为原则,采取政府奖励、企业补偿司机的措施,鼓励高排放、营运期超过5年排气量为1.6升的出租车提前退出营运市场。




二、奖励范围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州市(不包括增城市、从化市、番禺区、花都区和南沙区)出租车给予奖励金:




(一)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0-2004年。




(二)营运时间满5年(含5年)以上。




(三)排气量为1.6升。




(四)提前1个月以上退出营运市场。




三、单车奖励计算方法




对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按5000元/年标准予以奖励,并分别由企业、司机平均分配,即企业和司机获得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奖励金标准均为每车每年2500元,奖励金额的发放具体按车辆实际提前退出的月份数量计算。




四、奖励金发放时限




奖励工作共分为二年完成,即2008-2009年。




(一)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在2007年12月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在2008年12月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统一安排在2008年予以奖励;




(二)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4年1月至12月,在2009年12月前退出营运市场的出租车,在2009年予以奖励。




上述奖励金发放时间安排仅为原则性安排,如车辆行驶证登记日期不在上述奖励金发放时间安排范围内,但车辆提前退出营运市场并符合奖励范围的要求,仍根据提前的时间给予补贴(例如: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1年的车辆在2008年提前退出营运市场,或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02年的车辆在2007年提前退出营运市场)。




五、奖励金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各企业须提前做好所属车辆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统计及相关申请材料保存工作,并按要求统一以企业名义向市交委提交奖励金申请材料。




(一)申领。




各企业负责将本企业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资料汇总,报送至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出租车管理科(广园中路338号321室)。出租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奖励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企业车辆提前退出营运市场申请奖励金报告及车辆清单。




2.原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原车辆报废证明复印件或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




4.企业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装订成册(付材料目录),提供的每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二)审批。




市客管处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各企业符合奖励条件车辆数,提出各企业奖励金额的初步分配意见,并于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期限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交委。市交委对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并进行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各企业申请的奖励金额清单及申请材料移交市财政局进行复审。




(三)发放。




市财政局对车辆资料进行核对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国库管理规定直接支付。




六、监督检查




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奖励金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虚报材料或未按文件精神将车辆奖励金发放给司机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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