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我市停车难问题,充分利用停车资源,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市交委、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修改完善了《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附件
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
对外开放鼓励办法
穗交[2013]176号
第一条 为缓解我市停车难问题,充分利用停车资源,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停车场是指仅供本单位车辆停放使用的非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条 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在优先满足单位自用车辆停放的基础上,尽量将空余车位提供给外部车辆临时停放,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申请对外开放经营的,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停车场经营许可手续,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上款规定的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察看现场,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停车场经营)。
第六条 隶属省和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由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则上参照同类地区室内和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经营的,取得的经营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余额按同级财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不收费的,将对外开放的相关信息告知区、县级市交通部门。
第九条 企业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可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