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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046
  • 文  号: 穗交〔2013〕175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3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03月2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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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交〔2013〕175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停车场经营业户

  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我委修订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停车场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33月26

   

  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为各种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包括室内、室外、临时和路内停车场。

  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规划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规划为车辆停放的露天停车场。临时停车场是指非规划设置的停车场,包括室内临时停车场、室外临时停车场。路内停车场是指临时占用道路资源设置的停车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范。

  第五条  停车场必须符合广州市交通信息化的总体要求。

  (一)停车位在30个(含30个)以上的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除外)必须安装使用或兼容全市普遍使用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结算系统。

  (二)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停车场行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1695号)的要求,须将停车场数据接入广州市停车场行业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时上传。

  第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设置、使用经营牌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立柱式或挂墙式标志牌:立柱式标志牌应竖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或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挂墙式标志牌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显眼墙壁上,并保持标志牌整洁,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

  (二)停车场经营者(路内停车场除外)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证明》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等有关牌证悬挂于停车场收费亭(窗口)或停车场出入口处显眼位置;

  (三)路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范围内设置统一的标识标价牌。

  第七条  室内和室外停车场经营者设置、维护场地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地面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室内停车场为混凝土或者沥青地面;

  (二)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和我市行业规范、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保持清晰;

  (三)停车场各功能区划分合理明确,场内的消防、照明等设施保持完好;

  (四)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五)室内停车场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规定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六)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使用性质以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设施的使用功能;(七)不得在停车场内消防通道、坡道、出入口处和场内车辆通行道设立停车泊位;

  (八)做好停车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场内设施的卫生保洁工作,不得乱搭建、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

  第八条  室内和室外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卫和消防职责:

  (一)切实执行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治安管理制度,杜绝治安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二)定期清点停放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制订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防火安全责任人制度,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四)张挂防火警示标语,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禁止擅自挪用场内消防设备、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堵塞消防通道,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在停车区使用烟火等行为;

  (五)抓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保证全体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  路内停车场经营者设置、维护场地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地面须保持坚实平整;

  (二)按照全市管理规范和国家标准设置交通和停车标志标牌,划设交通标线、停车位、停车位编码,并保持清晰;

  (三)保持停车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四)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咪表)的,应确保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完好,须采取电子结算方式进行收费,并兼容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结算系统。

  第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按规定缴纳税费;

  (三)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四)依法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做到依法持证上岗;

  (五)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或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六)不得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件、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件、票据;

  (七)不得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务;

  (八)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九)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或者停车设施范围内显眼位置公布交通、价格等主管部门及停车场经营者的投诉监督电话以及服务承诺、停车须知等;及时公布停车泊位信息,合理引导停车;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回复。

  第十二条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佩戴工作证,服务态度热情,言行文明礼貌;

  (二)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发放车辆停放保管凭证(卡);

  (三)指挥车辆按泊位整齐停放,保持停车场通道、出入口畅通,保障车辆停放安全和出入顺畅;

  (四)提醒司机停车入位后关闭发动机,离开车辆时锁好门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五)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车辆停放者接受车辆停放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

  (六)发现他人在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拒绝提供停放保管服务:

  (一)车辆无号牌且无有效法定证明的;

  (二)车辆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

  (三)车辆有漏水、漏油等影响安全的;

  (四)车辆停放者拒绝进行车辆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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