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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50173
  • 文  号: 穗交〔2015〕672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06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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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

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服务中心,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51231

广州市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

试行办法

穗交〔201567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发展,推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本市二手中小客车的流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手中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在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下,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二手车企业”)在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中,收购本市籍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周转指标的额度配置和统筹协调、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周转指标的发放和使用监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将周转指标使用和相关车辆转移登记信息及时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负责配合发放周转指标,包括受理二手车企业使用周转指标的申请和配合办理周转指标的回收;负责组织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静态停放以及车辆交易信息统计等;负责将周转指标发放、使用和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停放、出入等情况提交指标管理机构。

第四条 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二手车企业申请使用周转指标的行业管理细则,做好行业相关的自律和信用管理,并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管理机构做好对周转指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周转指标的配置和发放

第五条 周转指标配置周期为一年,不得跨周期配置和发放。

第六条 周转指标额度由指标管理机构按照上年度二手车企业实际交易本市籍二手中小客车数量的10%进行配置,具体以上年度开具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按四舍五入法计算。

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二手车企业周转指标的额度,可以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参考同一行政区周边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企业的周转指标额度进行配置,并将配置结果向社会公布。

每个配置周期期满后,当期尚未回收的周转指标可以顺延纳入下一个配置周期的配置额度中,但不予累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二手车企业实际使用周转指标等情况,对周转指标的配置额度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周转指标配置、发放、使用和回收应当全部纳入广州市中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指标调控系统”)管理。

第八条 周转指标以行业协会为平台进行发放,具体由二手车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提供交易凭证在其配置额度内通过行业协会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周转指标。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制度,并落实机构和专人配合对周转指标的发放、回收进行管理。

第九条 二手车企业整体合并后,原企业持有的周转指标额度可以变更至新成立企业名下。

第十条 二手车企业名下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六个月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或没有被盗抢,其数量超过50%的,不得再为其发放周转指标。

 

第三章  周转指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二手车买卖双方应统一使用《广州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周转指标使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有周转指标使用需求的二手车企业应当及时通过行业协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上年度二手中小客车交易信息及相关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凭证,纳入指标调控系统管理。未提供上述信息和凭证的,不得为其配置或发放周转指标。

二手车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行业协会和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更新信息。

第十三条  二手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周转指标,不得买卖、租赁、转让和挪用周转指标,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周转指标收取费用牟利。

第十四条  二手车企业使用周转指标办理二手中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将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在场内静态停放,建立和落实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出入停放场地的登记制度,加强对上述车辆的停放和出入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将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停放场所的准确位置信息及时提交指标管理机构。停放场所发生变化的,应提前向指标管理机构说明并及时更新信息。

二手车企业应当承诺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的场内静态停放要求。

第十七条  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消费者试乘试驾外,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不得上路行驶。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消费者试乘试驾确需上路行驶的,二手车企业应当提前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驶离停放场所,并及时驶回原场所停放。

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因消费者试乘试驾的,每次驶离停放场所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第十八条  二手车企业因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经营,其名下的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应在原停放场所继续保持静态停放,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九条  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行业协会应及时向指标调控系统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配合对周转指标的使用状态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  二手车企业发生资产重组、整体买卖或划拨时,不得为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申请其他指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周转指标的申领、使用及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的落实情况应当纳入二手车企业的信用管理范畴。

第二十二条   周转指标各类违规处理、警示信息应当在指标调控系统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交易凭证,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申领、使用周转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其名下的周转指标额度和已发放的周转指标,2年内不再受理其周转指标申请,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定期核查或抽查全市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静态停放的执行、落实情况,二手车企业和行业协会应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周转指标配置、发放、使用和回收过程中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行为进行举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标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中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是指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车是指二手车企业收购本市籍二手中小客车后,使用周转指标将其转移登记至名下待交易售出的车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630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商务委,市法制办,市档案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512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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