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
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38180153)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穗交[2012]8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管理、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和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方便乘客辨认的明显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运营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售票、检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条 市交委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和组织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客管处投诉;市客管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客管处报告。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鼓励乘客使用广州公交一卡通。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尽快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因此而受影响的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驾驶员、调度员、站务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安监部门的要求,建立层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的整洁卫生,保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台帐,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营运里程、营运班次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向市交委提交运营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的客流组织疏运工作,确保地面公交、地铁运力衔接有序。
第三章 运营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管理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准确记录轨道交通票价、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营运里程、运营班次等运营数据,作为优化运营服务和政府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运营轨道交通各线路列车运行、客运量(含换乘客运量)情况等基础数据接入广州交通综合信息平台等全市统一的交通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集约利用,为实现全市公共交通统一规划和统筹发展提供数据基础。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公交一卡通的要求开展票务系统升级改造、票卡选型等工作。在选择使用广州公交一卡通范畴之外的新技术手段时,需报市交委。
第四章 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范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按照影响程度与事件重要性进行分级决定。
第二十条 决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部门分为市政府、市公安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等,执行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部门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二十一条 具体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分级审核权限和操作流程有关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车站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穗交〔2012〕86号)操作进行。
第五章 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广州地铁运营应急联动工作方案》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市交委。
第二十三条 市交委应当结合我市轨道交通与公交的实际运行情况,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公交接驳实施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应急公交接驳实施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试运营基本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穗交[2010]124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交通 轨道 办法 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