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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222
  • 文  号: 穗交规字〔2018〕18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12月17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2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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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规字〔201818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

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散体物料运输企业:

为规范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散体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26日

 

 

 

 

 

 

广州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散体物料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体物料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均应接入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控平台,包括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车(以下简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

第三条  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由市级监控平台、社会化监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组成。

第四条  交通、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信息共享、职责分工、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信息化监控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市级监控平台系统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应用平台加强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营运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在线抽查、现场检查、违规处罚等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督促预搅拌商品混凝土、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已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车,在职责范围内应用平台加强散装水泥专用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的安全监管、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并更新建设工程数据、预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数据等工作,监督建筑施工现场各源头单位落实车辆进场、出场的管理规定。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终端设备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应用平台加强建筑废弃物运输车的密闭运输监管,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并更新建筑工地(城管部门发证)、消纳场(含水运中转码头)、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数据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应用平台掌握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超载、超速有关情况,并作为非现场查处超载、超速的参考线索。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管理岗位,明确并细化工作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在线及运行情况的监控管理。发现车辆不在线或存在违规行为,以及车辆所属企业未按规定落实信息化监控管理工作的,应当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为所属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将所属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车载终端接入市级监控平台,并实时上传数据。数据接口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对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第八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督促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商定期做好企业监控平台的系统维护和车载终端的检测、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  散体物料运输企业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和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信息化监控管理工作。对监控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纠正,事后对当事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做好监控及处理记录。对屡次严重违规且不改正或恶意破坏车载终端的驾驶员,运输企业应当严肃进行处理。对市级监控平台发出的相关指令,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涉及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其他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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