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运规字〔2019〕7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明确广州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局: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现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4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粤交运发〔2006〕89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继续平稳有序推进道路客运改革试点工作及规范互联网城际客运管理的通知》(粤交〔2018〕5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延续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2018〕10号)等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下称“招呼站”)是指具有明显的候车标志,为途经营运客车提供配客功能的旅客上落点。
招呼站不属于等级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 在广州市从事招呼站运营的,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本意见。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意见。
第五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客流集中、交通便利、合理布局、站点共享的原则。
招呼站的选址应选择有条件的公交总站、酒店、楼盘社区或其它停靠场所,应当方便营运客车出入,不影响交通通行,涉及到对人行道及公共场所的占用,应先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客运经营者。
第七条 设置招呼站的经营者,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应向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呼站营运客车进出流线图、停车位置示意图以及站名和客运线路信息牌设置情况材料等。
(二)招呼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配置、安检设备配备等情况说明。
第八条 招呼站的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规范运营管理:
(一)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做好车辆进站登记工作。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信息;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三)做好车辆进出招呼站管理工作。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不得超出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进站客运车辆在招呼站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
(四)做好信息公示,公布进站班次和配客时间。
(五)做好乘客现场乘车引导工作。
(六)不得现场售票,不得为未购票乘客提供乘车服务。
(七)不得接纳无证车辆进站配客。
第九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核查进站配客客运班车当日安全例检情况。
(二)客运车辆进站配客时,对在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及行李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乘客实名制管理,对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做好实名查验。
第十条 招呼站的经营者要加强进站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进站车辆配客,在节假日客流集中的时间要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有序运营。
第十一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所属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呼站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本意见的,应当责令改正。招呼站存在不落实实名查验和安检制度、未按规定报送进站车辆信息、接纳未登记进招呼站的客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招呼站经营者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相应标识、标牌等招呼站设施设备,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等媒介做好招呼站信息的公开工作,引导公众规范乘车。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