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运规字〔2020〕12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办法的通知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局,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工作,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制订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7月23日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承担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工作,根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是指因开展抢险救灾、举办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及交通枢纽运输保障等工作需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负责组织、调度所属巡游出租汽车,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任务开展的运输保障工作。
第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因承担运输保障任务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输保障任务,并通过同级政府财政对承担巡游出租汽车运输保障任务的企业进行补偿。
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组织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工作。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对象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交通枢纽运输保障工作等,提前制订下年度巡游出租汽车运输保障计划及资金预算,申请财政资金,并按照规定做好政府采购或任务安排等工作。
因突发情况或工作需要,需制订实施临时运输保障计划或修改调整原有运输保障计划的,由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确定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输保障任务的补偿标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障工作目标,以及承担保障任务的巡游出租汽车数量、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平均小时营收、承担保障任务平均时间和距离等综合评估确定。
补偿标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开展运输保障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时明确运输保障任务具体补偿标准。临时运输保障的补偿标准参照同类运输保障任务补偿标准确定。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政府指令性运输保障任务。
承担巡游出租汽车运输保障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保障任务目标及相关要求,提前制订保障计划,合理安排车辆,并配置足够的调度管理人员;实施运输保障任务时,企业应做好车辆调度,并做好运力应急准备,根据保障现场实际需要及时增派车辆,确保完成运输保障任务。
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输保障任务补偿的申领和发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巡游出租汽车运输保障任务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偿资金,并提供完成运输保障任务的相关说明。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补偿资金申请后,对企业完成运输保障任务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运输保障工作目标和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发放给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第十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运输保障任务补偿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不得虚报运输保障任务完成情况,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