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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10119
  • 文  号: 穗交运规字〔2021〕12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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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规字〔2021〕12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合乘平台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外观照片、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要求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三次;其中有跨城出行服务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务累计不超过两次;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四、合乘平台应做好合乘出行管理,由合乘出行提供者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辆与线上发布信息一致。同一合乘计划及线路匹配的合乘出行需求不超过两个,对于跨城出行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

  合乘平台应将合乘出行提供者实名注册信息和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及合乘出行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合乘行驶轨迹、合乘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五、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分摊计算,单位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得设置起步价,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通行费等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并在合乘平台提前确认分摊比例。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六、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七、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以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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