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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30078
  • 文  号: 穗交运规字〔2023〕7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7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7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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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规字〔2023〕7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功能,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9日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使用功能,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职责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铁路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至初期运营前对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设计变更管理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分为Ⅰ类和Ⅱ类。

  第六条 对轨道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的Ⅰ类设计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专业设计原则发生变化的;

  (三)调整总工期的;

  (四)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五)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六)重大方案或重大工程措施发生变化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和车站(段、所)规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指:运输能力、系统制式、轨行方式、最高运行速度、车辆车型与编组、供电制式、曲线半径、轨道工程、信号系统与自动驾驶等级、建筑与设备限界等。铁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指:线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牵引种类、车辆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等。

  前款第(六)项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隧、站房(车站)建筑方案、工程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大方案变更标准详见附录A,铁路工程重大方案变更标准详见附录B)。

  Ⅰ类设计变更以设计变更原因划分,一项设计变更原因为一个设计变更。

  第七条 除Ⅰ类设计变更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本办法所称的Ⅱ类设计变更。

  Ⅱ类设计变更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设计变更。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当分别划分为不同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肢解设计变更规避批复,亦不得合并设计变更报批。

第三章 设计变更程序

  第九条 I类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复。

  II类设计变更且属于调整合同价且增减投资超过8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参考I类设计变更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复。

  其余II类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审定,建设单位定期对自行审定的II类设计变更及概算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条 设计变更程序:

  (一)设计变更建议。变更内容实施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并填写设计变更建议表。

  (二)现场核实。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核实意见和现场现状影像资料作为设计变更档案保管。

  (三)设计变更建议确认。建设单位现场核实的设计变更建议,报市交通运输局确认。

  (四)开展变更设计、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研究会审,分析设计变更原因,确定设计变更分类,研究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确定费用处理意见,因相关单位责任变更的,应当同时明确责任单位,形成设计变更会审纪要。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和要求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Ⅰ类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在设计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协商确定设计变更文件完成时间。Ⅱ类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在《设计变更会审纪要》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设计变更文件应达到施工图文件深度,受条件限制时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梁、重点隧道车站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五)设计变更文件初审。设计变更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其中,涉及土地、环境、水利等重大问题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前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六)批复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按规定和权限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对上报的设计变更进行批复。对符合批复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需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要求;如需咨询评估的,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咨询评估单位进行咨询论证;如需审查论证的,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建设项目评审的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上述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设计变更批复期限内。

  (七)下发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完善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核工作,将合格的施工图随同设计变更通知单送达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设计变更批复依据文件:

  (一)市交通运输局对设计变更建议的确认意见。

  (二)建设单位I类设计变更的内部审核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建议的落实情况,变更前(新增工程除外)、后设计方案及造价投资审核情况、费用列支建议等,因相关单位责任变更的,应当同时明确责任单位。

  (三)建设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文件,其中包括:

  1.设计变更文件申报表。

  2.设计图纸。包括编制说明和设计图表。编制说明包括工程概况,变更的主要理由(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后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方案,变更后设计方案,变更前、后工程量及变更费用对比情况;设计图表包括同口径变更前、后设计图纸。

  3. 造价文件:变更前、后造价净增(减)情况,相关辅助或支撑性资料等,委托咨询审核意见(如有)。

  4.审查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如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施工图设计审核文件等。

  (四)包括合同文件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因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导致的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影响保通或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实施的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先进行紧急处理,无需办理设计变更建议申请。应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支撑资料。

第四章 设计变更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变更费用,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费用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造价标准编制和审核设计变更费用,费用界面清晰、费用完整、计费准确,确保设计变更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费用应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计价(涉及新增其他专业工程的,从其行业编制规定)。如合同未约定的,可参照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进行确定。

  设计变更费用编制期材料价格一般按照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执行。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相关约定的,参照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上报前一个月省市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者建设单位可组织市场询价。设计变更其他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I、II类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应按照使用招标结余费用、基本预备费、调整项目总概算顺序列支。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费用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合同文件;

  (二)设计方案和数量;

  (三)国家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铁路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和造价标准;

  (四)省管铁路工程相关管理规定和补充性造价标准;

  (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参考的其他行业或其他地方性造价标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参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变更相关费用的处理原则。

  设计变更责任主体明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责任划分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相应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非明确责任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除应急工程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之外,设计变更未经批复,相关工程不得实施。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工程投资中。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健全设计变更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设计变更管控,做好所辖项目设计变更审核管理工作和质量评价,并做好相关归档及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计变更相关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对其所提供设计变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变更批复后方可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变更施工图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履行设计变更相关监理责任,设计变更批复后方可同意施工,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对设计变更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核实,并对核实结果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点,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轨道交通工程建筑物或构筑物(单个车站、区间、车辆基地等),能够独立进行计量和施工管理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20%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

  设计变更提出轨道交通线路投资变化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含)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录A  

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

  一、土建工程重大方案变更(以下变更原因引起投资增减超过800万元的)

  (一)线路区段长度增减超过200米;

  (二)增加或减少车站数量;

  (三)单个车站站位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改变线路起讫点;

  (五)改变线路敷设方式;

  (六)改变车站换乘方式的;

  (七)改变运营行车交路及配线设置;

  (八)改变线路平、纵断面而影响系统产生重大变化;

  (九)改变车站规模且改变后的车站建筑面积比原批准面积增加10%及以上项目;

  (十)改变车辆段(停车场)竖向标高以及出入段线敷设方式变化;

  (十一)改变区间、车站主要施工工法(不含不同工法分界里程的变化)。

  二、机电系统工程类重大方案变更(引起投资增减超过800万元的)

  (一)改变国家、行业和省、市及企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二)改变已批复初步设计原则与方案。


附录B  

铁路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

  一、线路方案有较大改变的,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小于批准最小曲线半径的;

  二、路基与桥梁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0米及以上的,路基与隧道(明洞)相互变化连续长度50米及以上的;

  三、单个车站站位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轨道类型发生变化的;

  五、跨度100米及以上桥梁跨度或桥位变化,特殊桥梁结构类型变化的;

  六、隧道增设或减少泄水洞的,增加长度300米以上辅助坑道的,围岩类型连续变化引起投资增减超过800万元的;

  七、通信传输系统速率等级、长途通信光缆纤芯数量、GSM-R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场强覆盖原则、综合视频监控系统视频采集点设置原则、通信综合网管等系统中心方案变化的;

  八、调度方式、闭塞制式、列控等级、联锁制式、驼峰及编组站制式、主要系统设备重大技术标准变化的;

  九、防灾安全监控系统中总机系统接入方式、监测子系统设置原则变化的;

  十、电力变配电所分布方案、主要供电设备类型、综合监控及电力调度方案变化的;

  十一、牵引供电方式、外部电源电压等级、牵引供电设施分布方案、主要牵引供电设备类型、接触网悬挂类型等主要技术标准、远动及牵引供电调度方案变化的;

  十二、站台建筑形态、高度、面宽,结构体系等建筑方案、主体结构变化的;

  十三、车站雨棚结构类型(有站台柱与无站台柱)变化;

  十四、给水站水源类型、污水排放标准发生改变的;

  十五、依法或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补充办理环评手续的环保工程变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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