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教法规〔2013〕1号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局属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请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参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13年1月20日
穗教法规〔2013〕1号
广州市教育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教育行政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市教育局及所属单位实施上述执法行为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实施相关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三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局及所属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章 行政征收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规定,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向行政相对人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函﹝2012﹞258号)、《关于收取自学考试电子相片采集费的批复》(穗价函﹝2003﹞383号);《关于广州市高考、中考采集考生电子相片收费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04﹞68号)、《关于广州市成人高考采集考生电子相片收费问题的批复》(穗价函〔2005〕351号)等规定,各类考试相关收费标准如下:
(一)成人高校、普通和成人中专招生录取费为每生50元;
(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中专学校为每生50元;
(三)报考成人学校、自学考试为每生每科37元;
(四)电子相片采集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元;
(五)全国中小学教师技术水平考试费每人每模块95元;
(六)自学考试审定费标准:毕业生审定每人30元,转考、改考专业审定10元,免考审定10元;
(七)自学考生补领准考证,收取服务费15元;
(八)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每生每科120元;
(九)普通高考(含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为每生每科25元;
(十)研究生考试费每生每科40元;
(十一)初中毕业生结业考试每生每科10元。
第七条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3﹞12号)规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如下表:
类别 | 理论考试 | 技能考核 |
标准 | 其中省提取 | 标准 | 其中省提取 |
财会、电子信息类 | 45 | 30 | 70 | 20 |
电工、化工类 | 45 | 30 | 130 | 20 |
机械类(钳工、铣工、 车工) | 45 | 30 | 90 | 20 |
旅游类(客房、餐饮、美容美发、导游) | 45 | 30 | 80 | 20 |
第八条行政征收依据改变的,行政征收的标准随之改变。
第三章 行政检查
第九条 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可以对市、区两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市教育局可以进行下列检查:
(一)对学校体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审批管理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
(三)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检查;
(四)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学校德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对学校控制吸烟工作进行检查;
(七)对区(县级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进行实绩考核;
(八)对示范性高中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九)对直属学校校长任期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对国际学校、外国人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前,市教育局应当通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检查的目的,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的内容、对象等内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做好迎检准备。
第十三条 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
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检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
第十四条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实物、场所实施检查时,应当通知相关负责人到场,同时邀请有关人员在场作证,进行公开检查。
相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
第十五条 检查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检查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结束后,市教育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告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告知检查结果的同时,应当告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对行政检查事项的陈述权,对不利行政检查结论的反驳、申诉权、对检查笔录的缺漏和误写的修正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救济的权利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与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对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开展经常性检查和监督,建立长效检查监督机制。
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处与纪检监察室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组织人事处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室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