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教基教〔2012〕8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业经14届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基础教育处)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12年9月20日
(联系人:沈蔓,联系电话:22083658)
穗教基教〔2012〕81号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以及《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30号),为按时完成《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1〕44号)目标任务,特制定广州市公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的基本特征和类型
公办幼儿园是指各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利用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教育部门办园、其他机关办园、事业单位办园、国有企业办园、集体办园和部队办园。
二、公办幼儿园的资格条件
公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资质上,属于非民办幼儿园。如果在民政部门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在教育部门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不属于公办幼儿园。
(二)在收费上,按广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保教费。
(三)在编制上,对明确为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需按照省关于幼儿园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为其配备公办教师编制;属集体办园的,由同级教育部门选派公办骨干教师进行支教。具体操作管理由区(县级市)统筹安排。
(四)在投入上,公办幼儿园需有一定额度的政府财政投入。
(五)第三项和第四项标准中的“公办教师编制”和“政府财政投入”,不包括编制部门未核定为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
三、符合第一条以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幼儿园,在获得区(县级市)教育部门认证后,可到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