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教发〔2011〕6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11年9月16日
穗教发〔2011〕65号
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
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在教育改革、课程改革、校本培训、教学研讨、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方面的优势,加强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有效地提高我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逐步形成高质量、有特色的广州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实践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是以学校(包括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社会教育机构等,下同)为依托,对原有学校或机构功能进行拓展,为校长和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和校长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本管理办法中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分培训基地与实践基地两种类型,其中培训基地是指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基地、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基地,实践基地是指市中小学校长实践基地、市中小学教师实践基地、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践基地。
第三条 基地条件
(一)培训基地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校长培训或教师培训工作。
2.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能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和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在行业具有相应资格的教授、专家、工程师或技术人才作为培训基地的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在培训工作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和方法。
3.有健全的基地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比较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二)实践基地的条件:
1.每个实践基地依托一所学校进行建设,基地所在学校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分批接待校长、教师,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要为市一级以上学校,特殊教育和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
2.实践基地所在学校要管理规范、办学特色明显、办学水平较高,在校本培训、学科建设或专业建设等方面具有引领性和示范性。学校教师队伍学历达标率和高学历层次比例在全市属于领先水平,拥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信息技术水平。
3.校长实践基地所在学校校长应参加过市级以上骨干校长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实践基地所在学校学科教学水平较高、教师学历层次和职称层次在我市处于领先水平,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学科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丰富的指导青年教师成长的经历和经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践基地的专业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占较高比例,特色专业带头人的研究成果和影响力在我市处于领先水平,学校与相关规模较大的企业签订了合作办学或用人协议,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满足教师进行企业考察、设备操作、项目研究等实践活动的需要。
第四条 基地职责
(一)培训基地应承担的职责:
1.承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或组织的校长与教师培训任务,积极组织培训资源、做好培训教学管理,认真开展所负责的培训领域的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和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反馈培训情况。
2.积极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所负责的培训领域的相关信息,为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政策提供参考数据和意见。
3.积极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对口帮扶、教育支教等工作。
4.培训结束时,负责对培训学员进行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同时对培训学员进行跟踪指导一年。
(二)实践基地应承担的职责:
1.承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和组织的校长与教师的实践任务,积极组织实践资源、做好实践教学管理,认真开展所负责的培训实践领域的学习考察、观摩参观、挂职锻炼、跟岗实践等实践工作和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反馈实践情况。
2.积极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所负责的培训实践领域的相关信息,为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实践制定政策提供参考数据和意见。
3.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对口帮扶、教育支教等实践工作。
4.实践结束时,负责对实践学员进行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同时对实践学员进行跟踪指导一年。
第五条 基地申报与认定
学校在市教育局组织申报时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申报材料先经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市属高等院校及市教育局局属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经评审、公示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并授予相应的基地称号及牌匾。
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将实行动态管理。市教育局根据工作的需要,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数量作适当的调整。
第六条 基地管理
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市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基地,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市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和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培训业务的过程管理。
市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基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关心支持基地建设,并协助上级部门对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应指派一名领导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教学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纳入教学工作管理,基地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自我考核体系。
(二)经费保障。市教育局每年设立一定数目的专项经费,根据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基地的不同性质及任务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用于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设备的购置更新、培训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教师(校长)培训、实践等,专项经费严格遵守相关财经制度,专款专用。
第八条 考核、评定、奖励
(一)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对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设备设施、培训项目、培训实效等进行不定期综合考核。
(二)市教育局根据专家小组的考核意见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按期拨付经费;评定不合格的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根据专家小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收回相应基地牌匾。
(三)市教育局对优秀培训基地和实践基地予以表彰,对基地的校长和教师在评优评先、国内外教育培训学习、考察、交流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以及市、区(县级市)两级教研部门、科研部门、电教部门、少年宫和区级教师培训机构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小学校长”是指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和教师培训机构拟任和在职的领导干部(以上均含民办学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