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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5104
  • 文  号: 穗教发[2005]51号
  • 实施日期: 2005年11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教育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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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发200551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局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了奖励我市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并已通过市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的审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05119日

 

 

穗教发200551

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我市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15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突出学生发展,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的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师资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有显著成效的成果。

  第三条 市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部分)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4个等级,市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部分)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

  第四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公民,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境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市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对推动本市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持有单位或持有人可以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一)在市内首创的或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有所突破和创新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其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成果为教材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申请市教学成果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5人,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应当在产生该项成果的工作实施前报市教育局批准。

  (二)无争议或者争议已经解决。

  (三)具有成果鉴定方面的相关证明。

  在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之前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的,不得申请市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果第一完成人(单位)向所在单位、学术团体申请。

  (二)区、县级市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术团体对收到的成果进行审查后,向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区、县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教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推荐。各区、县级市应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教学成果的申报工作。

  (三)市直属学校(幼儿园)、市属教育科研单位、市教研单位、市教育学会对本单位申请的成果进行审查后,直接向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推荐。

  (四)部门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单位的成果须经办学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五)市属高等学校在进行校级教学成果评定的基础上,将获得本校校级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项的成果向市教育局高教处推荐。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1式15份;

  (二)《广州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1式3份,(1份原件,其余可复印);

  (三)《申请书》中"成果评审部分",独立装订,1式15份。

  (四)代表性成果、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及成果鉴定材料(1式15份,申报时提交原件,资格审查后退回);代表性成果必须是公开(或经评审组织部门批准的其他刊物)发表(出版)的论文、报告、方案、专著、教材、课件等或经市级以上鉴定的软科学成果。成果第一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成果的第一作者。

  (五)成果的立项材料、获奖证书及取得实践效果的使用单位的证明(1式3份,1份原件,其余可复印。提交的原件,资格审查后即退回)。

  申报材料要按表式填写相关内容,有关成果材料可装订成册,所有上报材料一经上报,不再退回修改,评审后材料不予退还。

  第八条 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为便于开展评奖工作,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市评审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二)由对口学科专业组对申报成果进行同行初选;

  (三)由评审委员会按比例评审推选教学成果,报市教育局审核;

  (四)经市教育局审核的成果实行公示,公示1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由市教育局批准正式公布。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的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市教育局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异议解决后,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予以批准并公布。

  (六)评审专业组与评审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育教学专家、教育理论工作者和有关专业的专家或社会人士组成,负责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专业组及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由评奖组织部门从市内外有关单位中通过单位推荐、专家库抽取等方式形成,由市教育局批准确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包括各专业组代表。

  第九条 评审专业组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或者在评审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专业组及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回避。

  参加评审的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评审全过程的材料和信息,包括专家名单、评审委员会构成、评审意见与争议、投票结果等均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条 市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1次。评奖纳入市教育局当年工作计划当中,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每次评审活动开始2个月前,评审组织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教学成果特等奖由评审委员会从已评为一等奖的成果中推选。为保证市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如条件不具备,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可空缺。

  各项目的评选等次标准是:

  特等奖:在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在较大面积的试验中得到充分验证和普遍肯定,对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有重大作用,推广价值高,在国内产生较广泛影响。

  一等奖:教学理论先进,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在较大面积的实验中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并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推广价值,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在省内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受到师生欢迎,有一定推广价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在市内外产生较广泛的良好影响。

  三等奖: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下,在实践中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良好效果,对教学理论或方法、手段等的创新有一定见解,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并在市内产生一定的影响。

评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确保奖项的质量。

  第十二条 市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由市教育局、市教育基金会颁发相应的证书并按标准发放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奖金标准为特等奖1.5万元/项,一等奖0.6万元/项,二等奖0.4万元/项,三等奖0.2万元/项。

  前款规定的奖金标准可以根据情况变化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市教学成果的奖励经费,从市教育基金会奖励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市教育部门预算中安排。区、县级市的评奖,奖励经费由本级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市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得市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由市教育局择优向省、国家推荐申报更高层次的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局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市评审专业组或评审委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评审的教学成果项目,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区、县级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区、县级市教育局自行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市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部分)的各项工作执行本规定,省另有规定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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