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教发〔2015〕76号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分类扶持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分类扶持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10日
穗教发〔2015〕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分类
扶持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穗府〔2014〕12号),现结合实际,就对年收费标准不高于广州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进行分类扶持,对全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进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管理
(一)规范教师聘任制度。
民办学校拥有聘任教师的自主权。应聘任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的教师,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在教师岗位工作。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聘任合同,聘任教师的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编制标准。
(二)完善教师人事管理。
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的属地管理。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民办学校对教师的人事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日常人事管理工作。
(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鼓励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民办学校应为校长和教师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提供经费保障和时间保障,确保校长和教师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应每学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年度验证的结果作为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的重要条件。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指标计划实行单列,确保评比结果中民办学校教师能占有合理的比例。
(四)加强教师入户工作。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民办学校教师入户工作,重点和优先解决长期在我市从事民办教育、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现任教师入户的问题。指导做好每年500名民办学校教师入户工作。
二、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一)设立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
民办学校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接受政府资助和奖励的民办学校所有教师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月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
(二)从2015学年开始,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教师从教津贴和年金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由政府予以经费补助。
1.标准。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按其实有专任教师人数,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人数上限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粤机编办〔2008〕73号)的编制标准计算。经费每年按12个月计发。民办学校申领政府经费补助后,对符合条件的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每月600元至1200元,以及按照不低于财政核拨经费20%的比例缴纳年金费用。
2.经费来源。
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和区财政按如下比例负担:越秀、海珠、荔湾区按市、区5:5比例负担;天河、番禺、花都区按市、区4:6比例负担;从化区按市、区8:2比例负担;白云、增城区按市、区6:4比例负担;南沙区由区全额负担。黄埔区财政负担比例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设立新黄埔区涉及财政有关事项的方案〉的通知》(穗财预〔2015〕168号)规定执行。如有不足,由民办学校自行解决。
3.申报条件。
民办学校须符合如下条件:民办学校年收费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广州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达到教师最低薪酬指导标准,符合规定的办学质量要求,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无欠费,且建立年金制度。具体要求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教师原则上须符合如下条件: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在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连续任教一年以上,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合格等条件的教师。学年结束前未经批准离职、在师德方面受到处罚或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不予发放。
4.程序。
民办学校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费补助申请(附学校从教津贴分配方案及经备案的年金实施方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向民办学校发放补助资金,每学年发放一次。领取政府经费补助后,民办学校原则上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从教津贴发放到位,并同时缴纳年金费用。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区自行制定。
5.要求。
民办学校按照《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4〕518号)的规定,建立年金制度。民办学校发放从教津贴及建立年金制度后,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次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领政府经费补贴资格。
三、
资举办人的年回报额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学校,终止其办学,三三三 加强帮扶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工作
(一)帮扶范围和帮扶周期。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现有“百校扶百校”行动计划帮扶任务的基础上,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年收费标准不高于广州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条件的民办学校纳入帮扶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办学校数量及办学水平、受援的民办学校数量及需求等实际情况,指导各相关学校采取“一对一”或“多对一”等方式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帮扶工作以3年为一周期。
(二)帮扶任务。
帮扶民办学校提升管理水平。帮助民办学校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校特色发展和规范办学。帮扶民办学校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帮助民办学校规范教学管理,提炼、应用适合本校的教学模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引导民办学校积极参与教育质量阳光评价改革。帮扶民办学校提升教师专业素养。推动学科教师结对,共同开展学科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下,互派管理人员或教师进行挂职、任教或跟岗学习。促进双方学生互动。共同开展各类主题教育及学生实践活动;充分依托共青团、少先队、学生社团等组织,促进学生相互交流和学习。
(三)工作要求。
结对帮扶学校互派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天,一般为一个学期以上;外派期间,外派人员只转临时行政、党团组织关系,原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在派出学校的原任职务予以保留,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福利待遇等享受与派出学校同类在岗人员同等待遇。互派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享受相关待遇。接收学校应为外派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援学校向民办学校外派挂职、任教连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行政干部或教师,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其确认支教经历,并记入档案。
四、加强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
(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管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有关信息。要依法对学校的资产、学费收入、财务状况实施监管,避免办学资金被抽逃、挪用等非法行为。严格执行《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高度重视分类扶持与管理民办学校工作。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分类扶持与管理民办学校、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工作机制及责任分工,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制定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的规范管理、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帮扶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方案,精心设计,稳步推进,将分类扶持与管理民办学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做好扶持民办学校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各区政府应做好发放从教津贴、年金补贴的组织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好组织发放各环节的公示工作;加强对发放从教津贴、年金补贴工作的监管,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年金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追回拨付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扶持民办学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落实。
(四)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学校教师聘任、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和结对帮扶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告。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民办学校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括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五、其他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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