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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149
  • 文  号: 穗教财基〔2013〕33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9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09月1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教育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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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财基201333

广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属、区(县级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广州市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工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813

 

穗教财基201333

广州市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学校小卖部(商店)的经营行为、为师生提供优质的教学和生活配套服务、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市属、区(县级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第三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应本着依法经营,保证质量,注重安全,服务师生的原则进行经营,要以安全、卫生、健康为中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公办学校的,经学校同意后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向主管部门报批;属民办学校的,须经学校同意;

(二)占用国有资产场地的,学校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批;

(三)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销售食品的,须同时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五)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工商、消防、卫生、环保和国土房屋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经营场所占用划拨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缴纳年土地出让金手续。

第五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实行租赁经营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承租人。利用国有资产场地实行租赁经营的,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开招租的租金底价不低于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同地段租金参考价。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租金参考价不含该地段租金的,或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同地段租金参考价为租金底价经历过一次不成功招租的,按市场评估价确定公开招租的租金底价。

第六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费。

第七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按照有关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八条  学校因小卖部的开办取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中,公办学校因小卖部的开办取得的收入还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严禁坐收坐支或变相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学校小卖部(商店)实行租赁经营的,学校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学校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小卖部(商店)进行监督管理:

(一)要求小卖部(商店)不得出售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学校日常管理、不利于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商品, 如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二)要求小卖部(商店)与学校签订包括安全、计生等方面内容在内的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要求小卖部(商店)严格遵守学校制订的小卖部(商店)管理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四)以方便师生为原则,明确规定小卖部(商店)的营业时间,并要求小卖部(商店)在经营期间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和生活。

(五)督促小卖部(商店)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台帐管理、档案管理、索证索票、不合格货物退市、入市食品源头追溯和质量保证制度;

(六)制定消防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要求小卖部(商店)配合学校进行演练;

(七)加强对进出小卖部(商店)运货车辆的管理。

(八)定期组织人员对小卖部(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检查人员和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九)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师生和家长对小卖部(商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小卖部(商店)经营者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坚持货物采购索证制度。向具备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货物,所采购的货物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

(二)不得售卖无“QS”标识的食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以及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和“三无”商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不得售卖散装食品、自制熟食,以及违禁物品;

(三)不得超出营业范围经营;

(四)严格遵守劳动用工制度、计生制度及学校的管理制度;

(五)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定期体检、文明服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离岗;

(六)做好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处置售出食品的包装物,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确保校园整洁;

(七)商品存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室内应通风干燥,室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

(八)做好防火、防毒、防盗等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小卖部(商店)不得住宿或用作其他用途;

(九)保证进出货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依法治校和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小卖部(商店)的守法经营、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小卖部(商店)的经营者对学校小卖部(商店)的守法经营、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其所属学校的小卖部(商店)实施监督管理,可联合工商、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国土房屋等管理部门对小卖部(商店)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各学校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小卖部(商店)的管理。对师生满意率低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经营的小卖部(商店)要及时通知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更换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经营者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对小卖部(商店)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学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瞒报、虚报情况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小卖部(商店)”是指在学校校园区域内设立的小卖部(商店),包括校园内设立的以及毗邻校园、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于学校的小卖部(商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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