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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1998013
  • 文  号: 穗教普[1998]6号
  • 实施日期: 1998年05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10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教育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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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教普19986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委属各单位:

  现将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中小教处反映。

 

 

广州市教育委员会

1998年56

 

 

穗教普19986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州市残疾儿童

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

  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是国家、省、市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形式,符合广大学生家长的愿望。自1994年印发《广州市全日制小学实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基本要求》以来,我市普通小学在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为进一步发展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向学前教育和中等教育拓展,使随班就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l.广州市各普通中小学,均有义务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级政府、教育部门鼓励和支持幼儿园招收轻度残疾儿童,并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提高幼儿园、中小学随班就读工作质量,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中。

2.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既接受普通教育,也接受适当的特殊教育服务,补偿缺陷,以发挥潜能,使各方面素质得到发展,为今后自立、自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基础。

3.在完善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基础上,试行开展学习困难、精神病、多动症、脑瘫、情绪和行为障碍、综合残疾等广义特殊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

二、随班就读学生的招生,确认办法

4.具有广州市属区、县级市户口,有生理、心理缺陷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因残疾程度严重,暂不宜在幼儿园、学校接受教育的儿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家庭、医院、工疗站、康复中心等接受教育训练;虽有残疾,但可以在幼儿园、学校接受教育的儿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其安排在普通(或特殊)幼儿园、特殊学校(或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各部门应维护残疾儿童少年的隐私权,不得随意公开残疾儿童少年的个人资料。

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其它地区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5.被怀疑为视力、听力、肢体残痰及综合残疾等儿童少年,应由医疗卫生机构、残联康复部门、盲校、聋校等机构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检查,鉴定残疾类别和程度;经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残联审核登记,统筹安排入学。广州市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市盲校,市聋校、特殊幼儿园等,可推荐矫治、康复效果较好的残疾儿童入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随班就读,并协助对该生的教学辅导。

6.我市各有关机构对儿童的智力检测工作,应特别严肃、慎重。广州市教委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审核登记我市在校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名单。

在普通幼儿园、小学学习一年以上,怀疑有智力问题的儿童,由其监护人或所在班级的教师提出名单,附详细说明材料,交幼儿园、学校负责人审核;确有必要做智力筛查的,需经该儿童的监护人同意,由园长,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将详细资料送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卫生、残联部门共同组成筛查小组严格审查材料,确定需做智力检测的儿童名单,组织他们到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或心理测量机构进行智力检测。检测内容应包括智商测试、社会适应能力评估等。若儿童的监护人对智力检测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对该儿童进行复查:如结论有误,应予纠正。每年一月,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将经确

认的智力残疾学生名单及其证明材料送市教委备案。

7.幼儿园发育迟缓,或在中小学品学偏差,被怀疑有智力问题但未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的儿童少年,不能视作随班就读学生。

三、教学管理要求

8.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参照我市普通儿童入学年龄。每班安排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

9.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享有与普通儿童少年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应根据随班就读儿童特点,加强其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艺术陶冶、体育、机能康复训练、心理健康教育和个别辅导等。

10.幼儿园、学校要注意处理好随班就读儿童与普通儿童的关系,形成全体师生关心、爱护、帮助随班就读儿童的良好班风、园风、校风。幼儿园、学校应尽可能安排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一起活动,通过学科课程、活动课程、潜在课程等,提高残疾儿童适应幼儿园、学校及社会生活的能力。

11.随班就读学生使用的教材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特殊学校的教材作参考,或自编随班就读学生用教材,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辅助随班就读学生实现教育目标。? 12.普通中小学应有一名校长或教导主任分管本校随班就读工作,检查教师对随班就读学生的个别辅导情况,指导本校教师制定个别教育计划,定期召开行政、教师座谈会,讨论有关随班就读教学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及残疾儿童人数20人以上的学校,要设立资源教室(或称辅导教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器材和特殊教育参考书籍。资源教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教师,负责管理随班就读儿童教育档案,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助听器助视器等辅助用具和康复器材,记录评估随班就读儿童的身心发展情况。

13.每学期末,学校要根据市、区(县级市)有关规定,对随班就读学生学习状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充分肯定学生的进步。考核评价班主任工作时,应包括其随班就读工作的内容。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智力残疾学生,其文化课成绩可不计算在班级(学校)总成绩内,非智力残疾学生的文化课成绩原则上与普通学生同样计算。

14.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学生不予留级,学习期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结业证书。为保证特殊教育效果,教育行政部门可安排随班就读智力残疾学生在小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或在小学六年教育后,转介其入本地区特殊学校继续学习;也可根据各地区实际,在普通初中或职业中学开设初等职业教育班,招收智力残疾学生在中学特教班就读。经过教育辅导,智力残疾学生在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的学习进度,经原鉴定机构认可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不再作为随班就读学生。

15.各特殊幼儿园、学校应关心支持普通幼儿园、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为有需要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咨询、个别辅导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在本地区特殊教育教学研究中发挥骨干作用。

16.学校、幼儿园和有关教师应主动与随班就读儿童的监护人联系,随时交流该儿童接受教育的情况,提出家庭教育要求。学校可通过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经验交流会等途径宣传特殊教育知识,依靠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随班就读学生教育工作。

四、经费保障

l7.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普通教育机构划拨经费时,除保证随班就读儿童少年的生均公用经费明显高于同年级普通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外,还应对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社会力量办幼儿园、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并将本地区随班就读经费开支列入特殊教育经费项目。

18.一九九八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筹措分配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时,应根据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随班就读教研、师资培训经费。随班就读教补贴标准执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9.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酌情减免该生的杂费,采取措施保证随班就读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五、师资来源与培训

20.我市随班就读工作所需师资,原则上由各教育行政部门在普通幼儿园、中小学教师中调配解决。各教师进修学校、师范院校承担随班就读师资培养及培训任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教研室选聘特殊教育兼职教研员,指导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使用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加强随班就读教学研究。

21.各级教育学会、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民政部门、妇女儿童工作部门等密切配合,共同组织专题培训,提高教师和家长教育辅导随班就读学生的能力。鼓励国内外特殊教育专业机构或个人为我市培养,培训随班就读师资。

22.各教育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本地区教师特殊教育培训的需要,并核发特殊教育培训证明。我市在特殊学校、普通小学和幼儿园,试行教师持特殊教育培训证上岗制度。

六、加强对随班就读工作的检查

2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管理和检查办法;主管特殊教育的领导和干部,同时管理本地区的随班就读工作。

24.各教育部门在考核、评估学校、幼儿园工作时,应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作为考核评估的指标之一;在表彰奖励特殊教育工作时,包括对随班就读工作的表彰奖励。

25.各学校、幼儿园要不断总结随班就读工作的经验,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并将具体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教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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