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教组〔1997〕27号
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职务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委属各学校:
根据[89]教人字035号、教人[1992]76号文件精神及粤教人[1996]56号文件关于“全省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实行中小学校长职务津贴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职务津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起,全市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凡担任中小学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职务的,必须按规定参加校长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才能上岗担任校长(书记)、副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职务。
二、从1997年1月起,新任命(聘任)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没有参加校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的,不能任命(聘任)。
三、凡现职的中小学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实行中小学校长职务津贴制度。离任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列入发放职务津贴的范围。
四、委属小学、中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持殊教育学校的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除领取教师津贴外,另加发校长职务津贴,校长职务津贴标准为:小学校长(书记)每月90元,副校长(副书记)每月70元;中学校长(书记)每月120元,副校长(副书记)每月90元。
五、委属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职务津贴的经费,由我委统一核发。
六、中小学校长职务津贴从1996年1起执行。1996年后新任、离任的中小学校长,从新任、的第二个月起计发、停发职务津贴。
七、各区、县级市管的中小学,可参照执行中小学校长职务津职,其经费由原来的拨款渠道解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