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科规字〔2019〕1号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
“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5日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
说 明
一、【目标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清单。
二、【适用范围】本清单适用于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的市级财政建设经费和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本清单所指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签订共建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定位引进组建,或已建成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清单管理原则】本清单设定禁止经费使用的条件,凡列入禁止类的经费使用情况和属于本清单说明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一律不能进行开支。
四、【更新评估原则】以绩效为导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相关清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当调整本清单。
五、【特殊适用原则】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与市级以上政府就建设经费使用用途做出另外明确约定的,适用约定;未作另外约定的适用本清单。
六、【普遍性禁止原则】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经费和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与使用中,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等;严禁公款旅游或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
2.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
附件1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
序号 | 主要用途 | 禁止使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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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硬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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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物构建 | 购买、自行建造机构办公用房、仓库、科学科研用房、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开展科技企业孵化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汽管道等); | 1.禁止用于土地购置,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项目除外; 2. 禁止财政资金用于与科技研发、技术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以外用途的基础建设项目; 3.禁止用于商住房地产建设项目; | |
(二)装修、维修(护) | 机构办公用房、科学科研用房或场地的装修; | 4.禁止超出办公标准(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 5.禁止超出科研使用目的的装修; | |
(三)租赁 | 租赁机构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 | 6.禁止未按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内部相应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决策的场地租赁; | |
二、技术研发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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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备购置 | 购置平台建设和平台科技研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通用办公用品; 设备试制;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 | 7.禁止购置未经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相应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决策的大型仪器设备、科技资源(30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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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技资源购置 | 购买专业软件、专业数据分析服务、专业通讯等; 专业文献及其他知识产权使用等; 各种检验、检测等活动; 利用、使用、共享各种科研资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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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发展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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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管理 | 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管理、内部检查等活动; | 8.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禁止“三公”开支;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禁止超过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标准开支。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相关开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不纳入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 |
(七)物业管理 | 机构办公场所、科研设施、直接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租赁场所的物业管理开支; | 9.禁止与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所需物业以外的管理开支; | |
(八)办公运营 | 筹备、建设期间日常办公、维持运营等活动; 单位工作需要的车辆养护、使用; 日常办公的水、电等费用; | 10.禁止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私车公养开支; | |
(九)服务咨询 | 围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而进行的法律、会计、审计、财务、决策咨询服务; | 11.禁止除围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而进行法律、会计、审计、财务、决策咨询服务以外的费用开支; | |
(十)会议差旅 | 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 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国(境)内外专家咨询费用; | 12.禁止超标准组织安排会议费用开支; 13.禁止超标准核销差旅、出国(境)经费开支; 14.禁止超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用; | |
四、人员薪酬 | |||
(十一)工资补贴 | 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临聘人员、无工资收入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 15.禁止事业单位在补足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额度后超额发放工资、补贴; | |
(十二)奖励奖金 | 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奖励; | 16.禁止无绩效考评或其他合理依据发放奖金; | |
五、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 |||
(十三)科技成果转化
| 科技成果鉴定、项目验收费用; 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孵化场地运营、平台使用费用; 产业的推广、推介、营销等活动; 产业平台的搭建费用; | 17.禁止向或变相向企业出借资金、提供担保等; | |
六、创新创业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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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项目投入和创办科技企业 | 按照合作共建协议的约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投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投入与业务范围相吻合的项目; 按照合作共建协议的约定出资注册成立科技企业。 | 18.禁止不按合作共建协议的约定对外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19.禁止不按合作共建协议约定及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对外投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投入与业务范围相吻合的项目; 20. 禁止使用财政资金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附件2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
序号 | 主要用途 | 禁止使用事项 |
一、直接费用 | ||
(一)劳务费/人员费 | 用于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事业单位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五险一金”)支出; 项目组成员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其人员费可以从劳务费/人员费开支,用于补足本单位参与本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 | 1.禁止事业单位超出补足参与本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额度的工资、补贴支出; |
(二)设备费 | 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及设备试制; | 2.禁止购置未经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按相应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决策的重大仪器设备(30万元及以上); |
(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3.禁止超标准组织安排会议费用开支; 4.禁止超标准核销差旅开支; 5.禁止超标准出国(境)经费开支; |
(四)专家咨询费 | 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 6.禁止超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用; |
二、间接费用 | ||
(五)奖励 | 用于科研人员奖励、激励; | 7.禁止提取超过项目经费总额20%的费用用于人员奖励; |
(六)管理费 | 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支出。 | 8.禁止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
注:项目预算中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其他直接费用等未列入清单管理的项目,按项目实施实际开支不设限制条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