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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5087
  • 文  号: 市政园林函[2005]1831号
  • 实施日期: 2005年09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加强犬只进入公园(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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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函〔2005〕1831号

市政园林函20051831

关于加强犬只进入公园(风景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对公园(风景区)的管理,保障游客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园(风景区)的园容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加强犬只进入公园(风景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公园(风景区)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综合性公园和专类公园、居住区级公园、历史公园、名胜古迹园、特种公园、小游园和风景名胜区等。

二、携带犬只进入公园(风景区)必须严格遵守公园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公园管理人员的管理,否则,公园有权拒绝犬只进园。

三、携带进入公园(风景区)的犬只,必须是符合《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具备《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且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

四、犬只进入公园(风景区)必须由成年人牵领、看管。携带人应自觉配合验票(卡)进园,并为犬只佩带犬牌,束犬链。

五、携带犬只进公园(风景区)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游园,犬只妨碍他人正常游园活动时,携带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犬只得不到有效制止的,公园(风景区)管理人员要求或带犬只出园。

六、犬只携带人在园内应看管好犬只,爱护公园(风景区)绿化及设施,如犬只对公园绿化、设施造成破坏,或犬只排泄粪便没有及时收集清理,公园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由携带人依法赔偿。

七、各有关部门需加强犬只进入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管理工作。如果有相关规定的,由有权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涉及行政处罚的,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的组织执行。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20059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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