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联发〔1994〕1号
关于贯彻《广州地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单位:
《广州地区全民义务植树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每人每年植树3-5株的概念,是包括从采种、育苗、整地、栽植、浇水、管护,一直到成材全过程的劳动量。根据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暂换算成两个劳动日。”市政府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以穗府[86]9号文规定:“凡因条件所限不能参加义务劳动者,每人每年缴交十元植树基金。”随着城市绿化水平的提高,最近,市人民政府以穗府[1994]67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实行义务植树基金制度,凡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个人和单位,按照本市日平均劳动工资标准(仍按10元/人日标准执行)和义务植树二工日数,向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缴纳义务植树基金。逾期不交者,由银行直接划拨。”为此,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会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义务植树劳动的安排
各单位现在的全员人数,包括在册的干部、职工和临时、合同工,为应参加义务植树的总人数。总人数中的70%由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用于搞好城市公共绿地而后大环境绿化;30%留给本本单位安排,搞好本单位内的绿化建设。
二、关于履行义务植树的办法和标准
1、为了提高义务植树劳动的效益,减少各单位的耗支,今后以交款尽义务为主,即以资代劳(统称为植树基金),雇请造林绿化专业队,完成种植和管护等绿化工作;对于交款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劳动,由广州地区绿委办分派任务。凡申请劳动的单位必须在上一年12月底前办理,逾期不授予劳动安排。
2、每人每年应尽义务为两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按十元计,即一人一年应交植树基金二十元。
3、各单位均按总人数的70%交植树基金或参加劳动,当年任务应在第一季度末完成。
4、对流留给单位自行安排的30%义务劳动力验收,在当年十月前将劳动量及完成任务情况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进行验收;凡使用义务劳动完成的园林绿化、建设景点等项目,都要有设计、预算、竣工图表、结算报表一同上报验收。
三、植树基金的收、管、用
1、凡因条件所限,不能参加植树劳动的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及外地驻穗单位(含三资企业)的干部(含教职员工)、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外来工等),区属单位、街道办事处(镇)的干部、职工(含街道居民)、个体工商业户从业人员等适龄公民(男18-60岁、女18-55岁)必须缴交植树基金。
2、市属各单位和中央、省及外地驻穗单位统一由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收取。三资企业委托市政府收费办代收;区、县级市各单位由区、县级市绿化委员会收取。植树基金的收取统一使用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和广州财政局联合印制的收据,不得使用其它收据凭证。
3、植树基金的管理
(1)各级绿委、街道办事处收取的植树基金,于每月终后五天按归口划入同级财政局预算外专户储存,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2)各级绿委、街道办事处必须按月报送会计报表交同级财政部门。
(3)“植树基金”的使用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只能用语造林绿化或造林绿化有关的公益事业及其配套设施,如建设义务植树基地、营造生态林、水源林水保林以及为造林绿化提供苗木的苗场建设等。造林绿化使用植树基金,先做出项目计划报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局核拨,不得坐支,并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地区绿委办每年定期会同市财政局到各区、县级市绿委办检查了解植树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4、大、中、小学生一律不收植树基金,可按不同年龄安排适当的劳动:包括宣传、维护、育苗、平整清洁绿地急校内生物园建设等项目。学校的教职工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5、植树基金的缴纳,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内列支,企业从应付福利费支付,其他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
广 州 市 财政 局
1994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