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民〔
2007〕
219号
转发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民福〔
2007〕
33号
)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07〕
92号
)第五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的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将填写好的《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
(一式
4份
)和《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以及《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提出认定申请,由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加具意见后,报送广州市民政局审核认定。市民政局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企业颁发《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在该企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员残疾证上加盖
“已就业
”印章。企业取得上述证明、证书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
原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
2007〕
135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不需重新进行资格认定,但须填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于
2007年
10月
31日前送市民政局审核。
本认定程序适用于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
(含
25%
),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多于
10人
(含
10人
)的福利企业。其他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另行联合发文明确。
二、福利企业季度审核与年度审核程序
(一
)福利企业季度审核
已经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每季度需要进行一次重新审核。
1.每季度开始的
3个工作日内,由福利企业向市民政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
2.市民政局在每季度开始的
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上加具审核意见;
3.市民政局在每季度开始的
10个工作日内,把上一季度福利企业的变化情况
(包括经审核本季度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和本季度新增加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
)和对企业审核的情况函报市国税、地税局。
(二
)福利企业年度审核
福利企业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度审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与当年第四季度审核工作一并进行。参加年审的企业应于每年的
1月
15日前根据上一年度
1月份残疾人员的用工情况填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一式
5份
),连同《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送市民政局审查确认。市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局和市残联成立联合年检小组,组织开展福利企业年审工作。年审结果由市民政局函报市国税、地税局。
三、变更申报程序
残疾人员与在职职工人员的比例在年度内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福利企业,根据用工变化情况重新填写《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一式
5份
),于当月
15日前报市民政局审查确认后,仍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的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广州市民政局
2007年
10月
15日
附件: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