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2015〕269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申请低保低收入
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申请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的财产审核工作,根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申请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财产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家庭财产限额标准
本市居民在申请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审核或复核时,其家庭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以家庭人数及结构确定的以下标准:
按家庭人数及结构确定的家庭财产总限额表
单位:元
家庭人数 | 普通家庭 | 有1个老人或未成年人家庭 | 有2个老人或未成年人家庭 | 备 注 |
1 | 22600 | 27600 | — | 其中,家庭财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等金融财产,人均不得超过当年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16倍。 |
2 | 40400 | 45400 | 50400 | |
3 | 60000 | 65000 | 70000 | |
4 | 78400 | 83400 | 88400 | |
5人或 以上 | 94000 | 99000 | 104000 |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的,依实际情况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
2015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