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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50092
  • 文  号: 穗民〔2015〕212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07月22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12月2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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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5212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

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标时间

(一) 201511日起执行新标准。

(二)以20156月底五保在册的人数,按新标准补发20151—6月的供养标准差额。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5年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白云区1499元、花都区1453元、番禺区2087元、萝岗区1978元、南沙区1734元、从化区1133元、增城区1336元。

三、资金安排

每年所需五保供养金由各有关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实施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穗民〔2014280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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