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2015〕212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
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标时间
(一)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二)以2015年6月底五保在册的人数,按新标准补发2015年1—6月的供养标准差额。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5年各区农村每人每月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白云区1499元、花都区1453元、番禺区2087元、萝岗区1978元、南沙区1734元、从化区1133元、增城区1336元。
三、资金安排
每年所需五保供养金由各有关区财政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实施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筹集资金,按时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穗民〔2014〕280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