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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20077
  • 文  号: 穗民〔2012〕162号
  • 实施日期: 2012年05月17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5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关于提高我市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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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2162

关于提高我市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

认定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根据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与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同步提高的要求,从2012年41日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镇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530元。即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萝岗9个区从480元提高到53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435元提高到530元,从化市从415元提高到530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南沙区、番禺区、萝岗区提高到530元,即南沙区从480元提高到530元,番禺区、萝岗区从420元提高到530元。

花都区、白云区、增城市、从化市提高到420元,即花都区、白云区、增城市从360元提高到420元;从化市从300元提高到420元。

(三)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城镇低保人员中“三无人员”的低保救济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30%计算。

二、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从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提高到1.5倍。

(一)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全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统一提高到800元。即: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萝岗区从580元提高到800元;花都区、增城市从520元提高到800元;从化市从500元提高到800元。

(二)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提高到800元。即:南沙区从580元提高到800元、番禺区、萝岗区从500元提高到800元。

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提高到630元。即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430元提高到630元,从化市从360元提高到630元。

三、孤儿养育标准

孤儿养育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1180元。

四、资金分担

提高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后,每年所需新增资金(包括低保金、基本医疗救助金、分类救济金、孤儿养育金)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低保新增资金。

除从化市农村低保提标后所需的新增资金由广州市财政与从化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外,其余各区、县级市提标后所需新增资金按原渠道和比例分担解决。

(二)提高孤儿养育标准新增资金。

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后新增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即社会散居孤儿和各区、县级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提标后所需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解决;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提标后所需资金在市本级财政经费中解决。

(三)其他社会救济所需资金。

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提高后,涉及到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项目的新增资金由各相关部门测算。以低保标准为基数确定的分类救济、基本医疗等社会救济新增资金仍按原渠道和比例,由市、区(县级市)财政分担解决。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按新标准做好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各项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及相关社会救助资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20125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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