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地名委〔2002〕115号
关于在广告宣传中进一步规范使用建筑物标准地名的通知
各宣传媒体、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告公司:
2001年4月29日,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物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穗地名委[2001]76号)。从一年多来执行该文件的情况看,大多数单位能够依法申报和规范使用建筑物标准地名,但仍有少数单位在对预售楼盘和招租物业等进行宣传时,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建筑物名称的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不按规定使用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标准地名,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或者用非建筑物名称类的词语替代建筑物标准地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同程度地造威了对公众的误导。因此,现就广告宣传中进一步规范使用建筑物标准地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属我市行政区域内用地面积1 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高20层以上的建筑物名称,不论是小区、楼群整体名称,还是单个或者部分楼宇名称的命名、更名(不包括按序编号),均须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成为标准地名后方可使用。
二、在广告宣传中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范使用建筑物标准地名,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三、宣传媒体和广告公司等单位在办理与建筑物名称有关的业务时,应当查验该建筑物标准地名的批准文件或使用证书,不得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命名或者擅自更名的建筑物名称。未能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或使用证书的,作未经批准命名、更名处理。
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户外广告、招牌广告在设置前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申请手续,领取设置许可证明后方可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必须办理临时性广告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报纸、期刊、电视、电台等媒介的房地产广告,必须遵照广告法规要求,由广告经营单位和发布单位依法查验证明和核实内容。
五、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在版面设计上,必须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醒目标明作广告宣传的建筑物标准地名;属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在适当位置标明预售许可证号;写有广告词、说明词等宣传文字的,必须在适当位置同时标明该建筑物的标准地名及其批文字号;标有该建筑物所在位置的示意性地图的,图面上只准标注标准地名,不得标注引人误导、混淆名称的文字。
六、违反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广州市地名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7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