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2013〕211号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4日
广州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开展审计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是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且其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人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一般每年下半年对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满两年的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上级部门、同级审计部门要求对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未满两年的项目进行审计时,市评审办必须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市评审办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的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审计工作方案。
第六条 凡国家、省、市审计部门已审计过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纳入市评审办的委托审计范围。
第七条 对于审计经费年度预算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政府采购规定限额的,市评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委托市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公开选定会计师事务所。
对于审计经费年度预算金额小于政府采购规定限额的,由市评委会委托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3家以上。
市民政局按照符合项目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则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的会计师事务所。
比选结束后,市民政局应向中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市民政局按程序聘请中选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市民政局发现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协议,另行选定会计师事务所: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结果的。
市民政局应当将上述终止协议情况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
第九条 市评审办应当加强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审查工作,负责全部审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并按合同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与国家审计机关抽审结果误差率超过10%(含10%),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被视作不具真实性,必须重新组织力量认真审计,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市评审办开展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工作,向市评审办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申报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时, 其以往年度同类资助项目的审计结果应作为市评委会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评审办应当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结束后,向市评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市评委会审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市民政公众网向社会公布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情况。
对外发布审计的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和依申请公开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市评审办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审计人员在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评审办应当终止其承担的工作,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组织开展审计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审计报告抄报市评审办。
第十五条 市评审办组织开展上述审计工作的经费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安排。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产生的文件资料,由市评审办按照现行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